• 施工期间业主要求不合理缩短工期.施工单位放弃施工

    施工期间业主要求不合理缩短工期 ,施工单位放弃施工 该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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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你可以参考一下。。

     

    工期的确定应以保证工程质量为原则,如果随意压缩工期,会使工程质量无法保证。如果是招投标的工程,工期是施工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签订合同前后,以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没有法定的理由是不能随意变更的,法律依据是《招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如果不是招投标的工程,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业主要求缩短工期,施工方可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要求增加费用。按惯例,再多不能提前定额工期的30%。

      工期一般是以定额来确定的,是经过科学测定的合理工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强调:建设工程合同双方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范围、质量安全要求、工期、价款及支付方式、变更要求、验收与结算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避免因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造成合同纠纷。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低造价和压缩工期。

      实践中,如果压缩工期会导致施工方成本增加,施工方可以业主违约为由提出索赔。

    2013-11-23 15:13:10 

  •         施工期间业主要求不合理缩短工期 ,施工单位放弃施工 应该中止合同,协商解决已完工程的项目的结算。

    2013-11-23 1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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