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方单方面将总承包人合同范围内的项目再分包

    请教老师们一个问题,甲方将原本属于总承包方的合同中约定的一部分工作内容甩项分包,并没有与总包方签订补充协议对此项来补充说明,但工程完工后却以这部分分包的工作量非总包施做而大幅下调合同中约定的措施费计费比例,给总包方造成巨额亏损,请问甲方这样做是否合法?甲方应不应该去调整合同中的计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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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合同相应条约,做好损失的预算,向甲方提出索赔意向书,索赔内容:1、总包服务费;2、索赔损失利润;3、不能扣除相应措施费(因甲方违约)。报送甲方的各项预算,必须有据可依。

    2014-03-05 09:26:12 

  • 请教老师们一个问题,甲方将原本属于总承包方的合同中约定的一部分工作内容甩项分包,并没有与总包方签订补充协议对此项来补充说明,但工程完工后却以这部分分包的工作量非总包施做而大幅下调合同中约定的措施费计费比例,给总包方造成巨额亏损,请问甲方这样做是否合法?甲方应不应该去调整合同中的计费比例。

    这个问题这样分析:

    1、甲方拿走的项目如果能从合同中明确分出技术措施费,应该扣减,如甲方拿走了吊顶,吊顶脚手架应该扣除;

    2、组措施费不能扣,除非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能按比例调整;

    2014-03-01 11:19:26 

  • 可以要求甲方单独分包造成的利润损失

    2014-03-01 11:14:36 

  • 首先确定的是:甲方这样做是违反合同约定,也是不合法的。

    非主体结构的部分专业分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甲方单独分包。但按规定甲方应支付总包单位一定的总包服务费。

    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本属于总承包方合同中约定工作内容,甲方单独分包。必须征得总承包方的同意(处于协调各方关系考虑,总承包方一般会同意),并按规定甲方应支付总包单位一定的总包服务费用。

    甲方依“分包的工作量非总包施工,而大幅下调合同中约定的措施费计费比例”,是极不合理的做法。相反不但不应下调,由于前期总承包方在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临时设施费用等措施项目费用,并没有因甲方分包而减少其投入。故因甲方分包项目后,应上调合同中约定的按费率计取的措施费计费比例。

    按实物计取的技术措施项目费用,是应该随分包项目扣除的。

    2014-03-01 11:15:35 

  • 首先肯定甲方这样做是不合法的.甲方应该去调整合同中的计费比例。

    2014-03-01 11:38:16 

  • 甲方这样做是不合法的,是一种違约行围,已方可要求索赔。

    同时1:甲方要支付总乘包费,2:分包的施工方要支付施工配合费,3:非清单明确分包措施费不得扣除,

    2014-03-01 17: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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