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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刀 2014-09-17 19:38:40 | 北京市 其他专业 | 1083查看 7回答
关于合同价款调整的问题
我之前学习结算这里的知识时候听过一个概念:实际工程总量与合同规定总量的有较大差异的,经双方确认后,实际工程量少的,为弥补乙方实际收入的减少,甲方应适当上调单价。实际工程量多的,多出部分供方应按原单价做一定的让利,再计入结算总价。我很清晰的记得,当初上造价员课的时候,作为老师的一个造价工程师这么讲过,想问问有没有人知道这个概念,这概念是硬性规定还是说只是甲乙双方结算洽谈的参考意见,有没有什么具体指导文件。问题补充:我刚才问了我们公司的前辈,他也有这个概念,跟我不谋而合,说明在造价人员的培训过程中,是灌输过这个概念的。但是我还是没有找到这个问题的依据,是否存在相应的行业法规文件呢?如果不存在,这个有很多人都知道的概念,出现且广为流传的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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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2013清单中就规定,在结算时实际工程量和合同工程量有差异是是这样规定的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
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该项目单价的调整应按照本规范第9.6.2
条的规定调整。9.6.2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 条规定的工程变更
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
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此时,按
下列公式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
1.当Q1>1.15Q0时,S=1.15Q0×P0+(Q1-1.15Q0)×P1
2.当Q1<0.85Q0时,S=Q1×P1
式中 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9.3.3 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
工图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按照下列
规定调整:
1.当P0<P1×(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L)×(1-15%)调整。
2.当P0>P1×(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15%)调整。
式中: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1——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L——第9.3.1 条定义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注意的是,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幅度,和计算办法,就要按合同执行,一般是有约定的服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服从法定
2014-09-18 07: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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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硬性规定,是属于人道精神
2014-09-17 19:4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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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结算这里的知识时候听过一个概念:实际工程总量与合同规定总量的有较大差异的,经双方确认后,实际工程量少的,为弥补乙方实际收入的减少,甲方应适当上调单价。实际工程量多的,多出部分供方应按原单价做一定的让利,再计入结算总价。我很清晰的记得,当初上造价员课的时候,作为老师的一个造价工程师这么讲过,想问问有没有人知道这个概念,这概念是硬性规定还是说只是甲乙双方结算洽谈的参考意见,有没有什么具体指导文件。
这个概念我没听过,一般是按照合同进行调整,实际做多少就算多少,没有说实际工程量做多了要降低单价的说法,多出的工程量可以进行签证并计算按照合同套定额,一般合同里面都会有据实结算这个字眼的。也没有说做少了要提高单价,要讲求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少了就按实际做的工程量进行结算,你不要有那个概念,完全是扯蛋!一切以合同为原则!那个是一些人自己这样认为的,这个不但没有规定,更谈不上什么依据!一切以签订的合同为原则!我学的专业就是工程造价,专业书上明确说明一切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为准,价格已合同签订的或者有其他约定的进行调整!
如果不存在,这个有很多人都知道的概念,出现且广为流传的原因是什么?那是你那里你认为广为流传,如果合同说明了这一点那可以按照合同进行调整,一般不可能的!
2014-09-17 19: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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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这不是概念,也没有啥文件这样规定,再说这就算是某个文件规定,对合同双方也没有啥约束力。,说实话这个是我们教科书上的误导。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才是我们结算的基本依据,其它的道听途说的不能作为一种计算的依据,更不能作为所谓的行业规则。
2014-09-17 20:2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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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概念没听过,都是按照合同进行调整,实际做多少就算多少。合同价格都是给一个大概的,最后按实际情况结算的。
2014-09-17 20:4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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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价款调整的问题
我认为合同价款或工程量是否可以调整 ,必须依据合同相关约定的。
2014-09-17 21: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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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学习结算这里的知识时候听过一个概念:实际工程总量与合同规定总量的有较大差异的,经双方确认后,实际工程量少的,为弥补乙方实际收入的减少,甲方应适当上调单价。实际工程量多的,多出部分供方应按原单价做一定的让利,再计入结算总价。我很清晰的记得,当初上造价员课的时候,作为老师的一个造价工程师这么讲过,想问问有没有人知道这个概念,这概念是硬性规定还是说只是甲乙双方结算洽谈的参考意见,有没有什么具体指导文件。
问题补充:
我刚才问了我们公司的前辈,他也有这个概念,跟我不谋而合,说明在造价人员的培训过程中,是灌输过这个概念的。但是我还是没有找到这个问题的依据,是否存在相应的行业法规文件呢?如果不存在,这个有很多人都知道的概念,出现且广为流传的原因是什么?
地球人都知道的知识你知道了也没多大意义,给你看些地球人不知道的知识http://blog.fwxgx.com/articles/224782。
2014-09-17 22: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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