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供材结算时如何扣除

    乙方投标时比拦标价下浮了4%,材料全部乙方采购甲方给了暂定价进行投标,中标后由于各种原因其中某中主材需要甲供材。结算时乙方说我投标时比拦标价下浮了4%(并不是单纯材料下浮,只是其他方面如措施费等),所以扣除甲供材料时不应按暂定价扣除(乙方投标中看不出材聊下料),应按下浮的4%比例单价扣除,乙方的这种要求合理吗?有没有法律依据?请高师指点。

    问题补充:打错几个字,(应乙方投标中看不出材聊下料,应是乙方投标中看不出材料下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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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时材料是暂估价,不管投标时乙方如何操作下浮,暂估价材料不应该在下浮范围内;

    项目施工过程中,暂估价材料变为甲供材是很正常的操作过程;

    结算时可以按暂估单价计算,招标方也可以调整甲供材料单价但和承包方的下浮没有任何关系。

    如果投标时看出乙方动了暂估价材料的手脚,直接可判定废标。

    2014-12-24 14: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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