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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tks 2014-12-30 21:22:57 | 广东省 其他专业 | 3778查看 4回答
关于主材调差的合同理解问题
背景:该工程为2009年中标进场,由于业主与施工方双方的原因,实际混凝土钢筋的施工是从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横跨2010年第四季度、2011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三个季度(都符合调差的涨幅)我方上报该三个季度的调差, 关键字:第2点(1)“……在施工时期价格变动涨落幅度....>±10%时……”以及(3)计量期价格:“……且在本工程使用的2010年施工期钢筋....” 事件:现到审计方,审计方以第(3)点”计量期价格“为依据,只审了2010年第四季度的调差,我方认为前面有说到施工时期,并不一定为2010年(按工程工期是2010年完成主体施工,但由于双方原因拖延至2011年)。 问题:请各位大神不吝赐教,结合合同文件,站在施工方角度考虑,您认为2011年的调差可以争取吗?还望各位予以解答,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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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诉你,是你自己的合同写得有问题
2、审计的处理是百分百正确的,打官司也是你们施工队输
3、合同是双方结算,第三方审核的重要依据
4、你的合同调价范围的确是写了:只限于施工期间的钢筋、水泥、商品混凝土三种主要材料,但是接下来的第2款第(3)条明明白白界定了计量期价格:指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包含且在本工程中使用的2010年施工期间钢筋、水泥、商品混凝土。。。。。而且规定是采用广州信息价的综合价格。
5、合同是双方意思的真实体现,尽管不是你施工方的本意,但白纸黑字就写在这儿了,你只能认同,接受审计的界定结果。
6、解决办法:跟业主再签订一个补充协议,再就要调整的三种材料进一步明确。把手续补齐就可以了。
2014-12-31 08: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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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双方原因拖延至2011年:问题的关键就在这里,最好先分清楚甲乙双方对造成延误原因的责任界限划分,看谁的责任大,怎么负担延误的费用。可以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然后再进行结算。
这个要看是谁的原因造成施工延后,如果是甲方原因,调差应该是可以争取的。如果是施工方的原因,估计争取调价的可能性不大。
2014-12-31 07: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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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合同内对三种主材的价差调整约定的很清楚了,您要拿出您工地在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期间所有施工阶段的钢筋使用量,最后细化到每个月的使用(这个需要监理、建设方现场代表签字确认的哦),然后在依照政府的指导价格与您项目当时的投标的政府指导价格进行比较。若超出10%范围的,您就依照合同内相关约定条款进行调整;没有达到10%范围的,你的合同是不做调整的。
您们还是需要认真把您的项目合同内的相关条款看清楚,理解透彻吧,要不您想调整也要有依据啊。
2014-12-31 07: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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