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固定总价合同是否可以调整总价?

    本工程合同为国家示范标准文本,通用条款有合同解释顺序,清单优于图纸。建设单位清单编制单位将某一分项工程量少计算了30%以上,投标时投(中)标单位均没有发现。中标单位在施工时才发现这个问题。且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 结算时是否应该增加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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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总价合同是可以调整总价,本工程合同为国家示范标准文本,通用条款有合同解释顺序,清单优于图纸。建设单位清单编制单位将某一分项工程量少计算了30%以上,投标时投(中)标单位均没有发现。中标单位在施工时才发现这个问题,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这个要看合同是否有约定,没有约定是不能调整的。
    固定总价合同即承包人针对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拟建工程项目实施范围、工程量清单、相关报价要求、风险范围及幅度进行的报价不予调整。当工程项目实施范围发生变化、工程量清单发生偏差、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及幅度时应予以调整。调整的方式、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2015-12-07 20:48:55 

  • 上述情况,结算时不能增加工程量及调整总价

    2015-12-07 21:02:23 

  • 按照你上述的工程项目,在没有发生任何变更的情况下,是无法增加工程量的。

    2015-12-07 20:59:14 

  • 不能增加了,固定总价合同,图纸没有变化,工程量不能调整的,造价也不能调整,这种情况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有责任核对清单工程量的,没发现问题且是总价合同,责任只能施工单位自己承担了

    2015-12-08 03:57:01 

  • 可以调整工程量,这是因为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已规定招标人承担工程量的风险,见2013清单规范4.1.2条是强制性条款。无论是固定单价合同,还是固定总价合同,只要是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2015-12-08 09:13:03 

  • 若存在固定总价合同在后续施工过程中提出清单中的量算错了,在后续提出,本身就要先自己核算清楚,特别是合同中是否有此部分工程量偏差后调整的说明,若有就必须按合同。如果合同未约定,但从施工单位角度来分析,并结合清单规范的要求,工程量偏差,清单规范是可以调整合同价格,不是说只调整工程量,如果投标时投标单位核实工程量时发现了并按正确的数量来核算综合单价(即综合单价比实际就高些,所以,只调工程量明显不公平),施工单位就可不提出工程量偏差的问题;若投标时未对工程量进行复核,未发现量差,甲方就会说,为什么投标时不复核工程量?,即使存在量差,按投标策略也调高了综合单价,甲方要求就综合单价进行调整(按清单规范,量的偏多,综合单价是要下调的),最终合价是调高还是持平,需施工单位核算清楚。所以,不能但凭后续发现量差的问题,就要提出增加工程量,要综合考虑。供参考

    2015-12-08 10:32:40 

  • 被采纳的回答,是错误的。
    伟伟的回答才是正确的。

    2017-12-08 08: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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