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材料报价采用信息价报价中标后甲方要求更换材料出现的价差该如何处理

    比如在建筑工程中钢筋的报价是采用当时的价息价报价的,甲方在招标文件中并没指定钢筋的品牌,乙方在投标文件中也没有注明要采用那个钢筋品牌。合同约定材料波动风险为5%。当中标以签合同后乙方从成本考虑会采购价格低的品牌,只要各项检测要求合格符合设计要求就可以了,但甲方要求用最好的品牌钢筋(材料的规格、数量都不改变),这种情况当然会增加乙方成本,有可能使乙方亏损,在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向甲方要求合理价差补偿。有几种情况: 1、比如信息价是2500/T,乙方打算采购A品牌是综合价是2000/T,甲方要求的品牌综合价是2400/T,价差减少,想追回原计划的价差利润。 2、比如信息价是2500/T,乙方打算采购A品牌是综合价是2500/T,甲方要求的品牌综合价是2600/T。没想挣价差的钱,但更不想亏钱买材料。 请问能用合同价款调整的方式向甲方要求补回价差吗,工程还没开工,当时价息价没有变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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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时候甲方是不能为此提出使用某个品牌,除非是高于投标报价有正价差才是合理的,施工方使用的材料只要达到质量要求即可,否则投标报价就没有任何作用了,对于施工方实际采购价在这不能在这作为理由的。工程开工与否没有关系,主要是合同还没有签订,双方要协商写入合同条款,不合理的条款是不能写入,但有时施工对发包方提出的不合理要求也是会做出让步就是了。

    2016-04-29 09:01:09 

  • 应该按认可的投标报价单执行,招投标工作已结束,双方认可的单价已经形成,这是双方的承诺,不该随意改变。

    2016-04-29 07:20:51 

  • 办理材料单价确认单。

    2016-04-29 08: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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