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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05184656 2018-04-10 16:39:05 | 江苏省 土建 | 7324查看 2回答
工程造价审计中,核减额超出送审造价5%的幅度以外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负担,有无法律依据?
工程造价审计中,核减额超出送审造价5%的幅度以外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负担,有无法律依据?江苏省苏价服2014 383号文未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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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价服[2001]262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一律由委托方支付。其中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收费,由基本费和核减追加费两部分组成。基本费按照项目送审造价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算,核减追加费率按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5%的幅度以外的核减额为基数计算,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施工单位支付部分由建设单位从应付工程价款中扣缴;核增部分由施工单位支付审查费用。浙价服[2001]285号、浙财建[2001]5号《关于建设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等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二条2款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
2018-04-10 16:3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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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审计中,核减额超出送审造价5%的幅度以外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负担,有无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
2018-04-10 16: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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