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固定单价合同变更签证重新认价问题

    工程量清单原则:工程量清单组价地丢项,视为其费用包括在其它清单项目中,工程量清单组价时多项,视为包括了其它清单项目中的费用。
    现在有合同清单石材A,投标时组价多组了开孔定额(清单描述无开孔),但因工程量小,加了开孔定额后导致综合单价偏高,假如经过变更,石材A变更为石材B,需重新组价,那石材B重新组价时,是否能保留石材A多组的开孔定额,还是按实际重新组价;合同中还有合同清单石材C,但这是干挂工艺,组价时组成湿贴(A和B都是湿贴工艺)。现审计如做出以下审核,是否合理:变更石材B重新组价时不能保留合同清单石材A中多组的开孔定额,或参考合同清单石材C组价,也是常规湿贴定额,无开孔定额;因合同清单石材C除主材外的其它费用远低于合同清单石材A的除主材外的其它费用。
    合同约定:合同有相同项参考相同项,有相似项参考相似项,按综合单价结算,清单漏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新增的部分,投标书中有相同子目的,按相同子目的价格执行;有相似子目的,按相似子目换算后的价格调整;投标书无相同或相似子目时的计算方法:消耗量按《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1)、《2008年海南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8年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执行,装饰人工单价按     元/工日、安装人工单价按    元/工日进入直接费,机械台班单价按《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1)、《2008年海南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8年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规定计算,材料价按原投标书或发包人核定价(投标书中无相同材料)计取,取费标准按中标价相同的费率水平。
    我坚持变更石材B重新组价时应该保留合同清单石材A多组的开孔定额,审计却说不合理,请各位各抒己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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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个我们说啥审计都不认,因为审计是靠审减提费用的,

    2018-05-28 16:07:36 

  • 石材A与B是材料变更,工艺并没有变更,所以只改变主材单价
    石材C是工艺变化,重组时可以借用石材A的安装工艺(组价原则),没有开孔工序可以不计算费用
    更石材B重新组价时应该保留合同清单石材A多组的开孔定额应该是正确的组价原则。

    2018-05-28 16:52:48 

  • 退一步讲,你不扣除开孔的定额,审计是不会同意的

    2018-05-28 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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