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后发现控制价过低,怎么办?

    有一工程,原招标清单里 有一项 “填淤 ”项目 ,且也给定了16000m3“工程量”,但在项目特征里又明确注明“ 该工程量 为“预估量”,投标人应考虑其风险,投标人根据自身经验核算此量,本工程计量 将此量包死”。查看控制价,此项的控制价是按这个16000m3组价的。所以投标时,投标单位也按16000m3的工程量报了价。在后期实际施工中,发现此工程量严重太低,实际大约45000m3,从而总价上就有300多万元差额。甲方理由是投标之前没有对控制价提出疑义,没有对清单提出疑义,故就视为认可招标控制价,认可清单的,包死量,不予追加。想请教专家,招标控制价在这项上的组价肯定是失去了“客观、公正的原则”,公布的控制价也是过低的。针对此项事情,施工单位有什么解决办法吗?有哪个条款能推翻此条严重错误的清单控制价呢?从而给施工单位予以追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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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经明确了风险,那么就是不能再追加的了。

    2018-07-24 21:32:25 

  • 第一个问题,控制价全部组成是否公开公布?
    第二个问题,控制价是最高投标限价,并不是需要投标方认可。
    第三个问题,清单谁编的?计价规范强条规定,水边的谁负责。
    第四个问题,不管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合同的原则就是公平合理,不公平的就要推翻,法律也不支持
    解决办法
    1、向工程所在地造价主管部门投诉清单和控制价,依据造价管理办法,让编制人和编制单位扣分和执业污点,信用记录越来越完善的。
    2、申请诉前调解或准备诉讼

    发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未实行的;  (二)未公布招标控制价的;  (三)未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的;  (四)未按约定时间办理建设工程结算的;  (五)无编制招标控制价能力编制招标控制价的;  (六)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2018-07-24 21:35:14 

  • 清单已明确16000m3包死的量,而实际是45000m3,将近超过了投标量的2倍,超过10%的量应该重新组价,计算到总造价中

    2018-07-25 07:32:18 

  • 具体看合同约定,你把合同发过来我看看项目特征

    2018-07-25 08:55:33 

  • 合同就是抠字眼,你应该从这方面来抠。

    “本工程计量 将此量包死”没问题,此量就是16000立方,16000立方包死没问题,多出来的,得加钱。

    这时候你就发现这一条其实有2种解释,根据合同法:

    格式条款不明确时,按一般解释;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按最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所以,得加钱。

    另外,清单规范有约定,不能搞无限风险,这个就是,如果最后挖出来不是45000立方,而是45000亿立方,也是投标人承担吗?风险都是有范围的。如果没有约定,那施工方承担范围内的风险就行了,这个看合同。惯例一般也不超过10%。

    2021-06-03 08: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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