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P9 2019-06-18 16:53:13 | 河南省 土建安装结算审核计价软件GCCP | 334查看 1回答
材料价相关问题,看下问题。。。。(又补充了一次)
背景:合同中规定材料价按开工与竣工期间的信息价平均值计算,合同中开工时间2017.6.11,竣工时间为2018.6.11,实际竣工时间是2018.8.20,竣工报告上5方签字盖章。事后甲方给了一个会议纪要,上面说原则上同意顺延工期至9.3号。
问:1、材料价是取2017.6与2018.8之间平均值,还是取2017.6与2018.9之间平均值。
2、会议纪要属于合同的补充协议吗?具备效益吗?可是竣工验收及五方签字发生在8.20日,已经验收完了。
*我理解那个会议只是顺延了工期,修改竣工日期是无效的*,只是一个甲方不追究乙方责任的一个说明,还是按8月来平均。
全部回答
(1)
首答仅用{{minutesHtml}}
-
13个数据的平均值与14个数据的平均值,不会相差很大,不要过于纠结。你8月份采购的材料价格,得在9月份才反映出来。你还要纠结算到8月份还是算到9月份吗?
首次提交 2019-06-18 17:02:24 最近修改2019-06-18 17:05:44 (修改过1次)
还有0条追问正在审核中,请稍后回来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