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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雅的强子 2019-06-20 11:39:24 | 陕西省 土建 | 1493查看 2回答
对计价程序中各个【综合调整系数】的疑问
你好 老师。A、正常的计价程序中,材料费是不含税的,最后取9%计取了工程(含材料,此时材料已形成工程实体)销项税,再加上税前造价,就形成了工程总造价,后面再用材料的进项税(如果可抵扣)对工程销项税进行抵扣(财务人员的事)。B、但陕西不同,综合单价中的材料含税,最后又9%的税,相当于两次税,和营业税没区别了,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但又不想把综合单价中的材料税去除,就出现了一个另类产物“综合调整系数”。我的A和B理解对不?如果对,出现 B的原因是什么?
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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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首先这个"材料的税金"和”那个工程的税金,也就是9%的建筑方的税金“是不同的,是两个概念的,不存在重复的。因为增值税模式下”材料价“是要求价税分离的,但是陕西没有价税分离,所以才在费用汇总的时候,利用“综合系数”进行材料价的除税。(现在只能按照这样形式进行记取,也不能说合理还是不合理的。这个是政策,只能的执行了,希望后面可以改善了。)
2019-06-20 23:3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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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但陕西不同,综合单价中的材料含税,最后又9%的税,相当于两次税,和营业税没区别了,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但又不想把综合单价中的材料税去除,就出现了一个另类产物“综合调整系数”。我的A和B理解对不?如果对,出现 B的原因是什么?
法盲制定的文件,坑死一个地区的同行。
2019-06-20 11:4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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