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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波微步 2019-09-17 14:57:18 | 湖北省 结算计价软件GCCP | 433查看 1回答
关于计价问题请教
政府采购法约定: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比如合同价为100万,其中暂列金为10万,税率9%,那不能超过10%,应该以哪个基数来计算,第一种计算方式:100万-10万*1.09=89.1万,即不能超过89.1万*1.1=98.01万。
第二种计算方式:即不能超过100万*1.1=110万。
请问一下那种计算方式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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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答仅用{{minut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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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以第二种计算方式计算,当然也要看你当地政府的要求的
2019-09-17 15: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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