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算、重新组价

    承包人重新提出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没有可参照的数值时,按当时邢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市场价格信息、计价方法确定。

    这句话里边的可参考是我投标时候的数值吗?如果是投标时候的数值,实际结算时,那我工程量超过5%的部分和变更之后超过15%的部分是不是就不用重新组价了,直接用清单里相同的综合单价就可以?

    “数量偏差在±5%内时,该项目的综合单价不变,措施项目费相应调整;当数量偏差率超过±5%时,增加5%以外的数量或减少后剩余的数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按上边的理解的话就是直接用原来的综合单价啊,那这句话还有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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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重新提出的综合单价,必须沿用中标时的数值,没有的再让甲方签认。不是指工程量的数量。

    二、超过±5%时,就不能沿用中标是的数值。(数量超过就得降低综合单价,数量减少就得提高综合单价)。就这个意思。

    首次提交 2020-05-18 19:10:40  最近修改2020-05-18 19:11:32 (修改过1次)

  • 可以

    2020-05-18 18:56:00 

  • 工程量超过15%是需要调低综合单价,不超过,按清单综合单价计取

    2020-05-18 19: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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