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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转发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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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转发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文号 [2008]112号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2008-07-04 生效时间 0000-00-00 唐山市建设局 关于转发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建设局(城建局),建设、施工及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北省建设厅冀建质[2008]280号文件《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唐山市建设局[2007]148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附:冀建质[2008]280号文件 二00八年六月三日 主题词:转发 调整 计价依据中 人工单价 通知 抄 报:省建设厅 抄 送:市财政局、审计局、发改委、城管局 唐山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8年6月日印发 打印: 校对:邱建忠 (共印200份) 河北省建设厅 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 人工单价的通知 冀建质[2008]28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加强建筑市场规范化管理,解决目前建设工程人工单价偏低的状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现行建筑、安装、市政、仿古园林、修缮等工程及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具体调整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一类人工单价:45元/工日; 二类人工单价调至:40元/工日; 三类人工单价调至:30元/工日。 (二)清借工调至:45元/工日。 二、调整办法 (一)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投标工程编制标底、依法不招标工程,均按本标准执行。 (二)本次调整的人工单价标准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价合同。施工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施工合同未约定的,按本标准执行。 (三)本次调整的人工单价,应按照各专业工程相应费率(定额)规定的计价程序参与取费。清借工单价标准按各专业工程费率(定额)有关规定执行。 三、执行时间: 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至5月1日未完工程,施工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5月1日后完成的工作量按本标准调整;已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二00八年五月六日

    2008-07-20 17:5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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