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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716487@qq.com 2020-06-20 18:10:46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结算 | 816查看 3回答
结算税率问题
一个结算项目有一小部分是在19年4月之前施工,其余都在19年4月之后,结算必须要阶段计取增值税吗,4月的按10%,之后的按9%,还是可以都按现在9%进行结算?是否有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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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施工方开税金额调整税率,这个有文件规定的,去税务局查找税率调整文件就可以找到了。
如果施工方都是按10%开的增值税发票,那就不用调税金了,如果施工方一部分是10%增值税发票,一部分是9%增值税发票,则按开盘金额调整税金
如有帮助,请采纳答案
2020-06-21 10: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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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新建标〔2019〕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39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予以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从10%调整为9%,工程造价计算公式为: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9%)。其他规定仍按《关于实施建筑业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新建标〔2018〕6号)执行。
二、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指导、协调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关工作。
三、本次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自2019年4月1日(含)起执行。
四、我区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相关规定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工程总价管理总站。
联系人:任亮 联系电话:0991-8828065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1日
2020-06-20 18: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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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不能改,按合同税率结算。
2020-06-20 1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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