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渝建〔2015〕420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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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提交 2020-06-24 10:47:57  最近修改2020-06-24 10:48:20 (修改过1次)

  • 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管理的通知(渝建〔2015〕420号)

    渝建〔2015〕420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中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规定,改变当前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主要由施工单位委托,导致虚假报告时有发生的现状,进一步规范质量检测委托行为,经研究,决定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我市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应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委托单位不是建设单位的质量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资料。

    二、建设单位应选择资质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优先选用信誉度高的检测机构,不得将质量检测业务委托给无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应与选取的检测机构签订书面的质量检测委托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取样送检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时,应单列工程质量检测费用,不得将其挪作他用;应直接向检测机构支付检测费用,不得由施工单位代为支付。

    三、检测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合同,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科学、公正、及时地开展质量检测工作,并向建设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四、取样送检单位应配备与质量检测相适应的试验员、仪器设备设施及相关标准规范,并按照标准规范、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制定质量检测计划,经监理和建设单位审核批准后,根据施工进度组织实施。应做好质量检测试样的取(制)样、封样和送样等工作。

    五、施工单位若不是建设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的取样送检单位的,应为取样送检单位在施工现场开展有关工作提供条件。

    六、监理单位应做好检测机构资质核查、取样和送检的见证等工作。发现建设单位不按照本通知要求委托质量检测的,应及时报告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

    七、质量监督机构应将检测委托、现场取(制)样、见证送检等工作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发现建设单位存在不按照本通知要求委托质量检测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企业不良记录。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2月8日


    2020-06-24 10:48:49 

  • 您好,能否也转发一份给我呀,谢谢啦。2819513307@qq.com

    2024-12-04 10:5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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