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单计量单位为项,项目特征为灯光,结算该如何操作

    审计时,甲方出具的招标清单里的某一项,计量单位为“项”,项目特征只有“灯光”2字,招标文件中招标范围是:本工程优化设计,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所含全部内容;招标申请书中有写到:拟采取招标文件(公开招标EPC施工总承包)。甲乙施工合同上承包范围:包工包料,本工程施工图内全部工程及工程量清单所列内容。-------现在知道的是招标前确实没有灯具的详细图纸,其他图纸都齐全。后续结算时,结算现场灯具的布置,也有了灯具的详图。当时是甲方找的咨询单位做出的清单。


    关键这还不是完全的EPC,招标清单都是甲方去找咨询公司做的,先前也是没有详细的灯具图纸才写的一项。合同没有特殊约定。请问,结算时,审计能否去掉清单里,那一项灯具的费用。重新按现场实际灯具数量结合后来施工单位提供的灯具详图,重新结价每一种灯具的详细清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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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是按招标清单结算,此条清单包含了设计,施工。

    2020-08-21 13: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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