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材料调价

    苏建价〔2008〕67号文中:

    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

    现已经确定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如果某材料合同工程基准期价格材料指导为100元,现在施工期间加权平均价为107元,请问业主方(发包人)承担多少?施工方(承包人)承担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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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该材料应调差价为107-100×(1+5%)=2元(单价)。即发包人承担2元,施工方承担5元。

    2020-09-02 23:51:54 

  • 施工方承担5元,业主承担2元。

    2020-09-03 01:11:32 

  • 可以调价的为2元(由发包人承担);不可以调价的为5元(由承包人承担)。

    2020-09-03 05: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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