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9.11.1条的一个问

       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9.11.1中是这样写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据此,本节规定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将其量化。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本节还明确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补偿的金额可为合同价款的5%。

                但是书上写的只有前面一句,后面一句就没有了,但网上有的里面,又有后面一句,是怎么回事?赶工费工期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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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纸质版为准

    2020-09-30 13:20:10 

  •     按出版的书面资料为准。

    2020-09-30 13:33:43 

  • 以国标GB50500—2013为准

    2020-09-30 13: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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