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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冀劳社办[2006]160号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扩权县(市)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国发〔2006〕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57号),下大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就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部署,2003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2004年前建筑领域拖欠工资问题基本解决,大规模恶意拖欠工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但是,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任意延长工作时间、拖欠工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行业和地区还十分突出。尽快解决这些问题,不仅关系着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而且关系着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任务十分艰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常抓不懈,抓紧抓好。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充实完善具体办事机构,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强与建设、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地配合协作,坚持日常监督检查与建立完善工资保障长效机制相结合,注意研究解决存在的具体问题,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做实。   二、建立农民工权益告示制度,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   各地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类用人单位包括驻冀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劳动合同中应当具体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月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记录要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建筑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单位因转包、违规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工资的,由总承包单位向农民工直接支付工资。严格禁止介绍和使用童工,依法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在企业所在地显著位置设立农民工权益告示牌,建筑施工企业可设在建筑工地。农民工权益告示牌内容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规定,用人单位负责设置。告示牌内容应当包括《劳动法》规定的农民工合法权益,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直接负责人姓名、工作(建设)项目或承包(施工)单位、工资支付时间、工资保证金交纳情况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电话,接受农民工监督。   三、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要实施重点监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除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定期组织其进行自查、抽查,对存在问题用人单位提出预警外,应当责令其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书面材料,建立工资支付档案,监控其工资支付情况,及早发现和预防拖欠工资行为。工资支付书面材料内容,应当包括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的数量、签订劳动合同和用工备案情况、工资给付标准、工资支付形式和时间、月工资实际发放等情况,以及未按约定时间发放工资的理由及批准手续等。用人单位报送工资支付书面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交工资支付记录复印件。用人单位报送工资书面材料的时间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要注意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和基层工会组织的作用,将工资支付监控工作延伸到基层,及时发现拖欠苗头,完善报告通报制度,采取措施,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对曾经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和使用农民工集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强制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用人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在年初或新项目开工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在开户银行预存工资保证金,专门用于垫付拖欠本企业农民工工资。预存工资保证金的标准,非建筑施工的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计算;建筑施工企业按照不低于工程合同价款2%的比例计算。工资保证金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保证金交纳和使用情况实施管理和监督。用人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在当年末或工程项目完工,未发生拖欠工资且未有举报投诉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书面证明,开户银行据此于次年或工程验收交工1个月后,返还给原缴纳单位;对监察发现或农民工投诉举报拖欠工资的,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核实,用人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确无能力按时支付的,可以先行启动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凭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手续,在用人单位交纳的数额内,向农民工支付拖欠工资。垫付拖欠工资后,由原缴纳单位按照规定予以补足。对拒绝交纳或补足工资保证金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书面材料。   五、完善欠薪投诉制度,畅通举报处理渠道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举报箱、开通举报电话,做到工作时间专人接待。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举报投诉中心,统一受理,联合办案,为农民工举报投诉提供方便。信访机构要认真接待农民工因被拖欠工资等问题的上访,耐心细致地做好法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工资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及时进行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劳动争议裁决的,农民工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经济困难的可按规定给予减免仲裁费用等法律援助;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的,要及时调查,尽快立案,从速处理;对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交由建设行政部门调查处理。   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大对拖欠工资行为处罚力度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中编办有关规定,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充实监察人员,保证专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规政策,严格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发现用人单位拒绝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办理用工备案手续、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拖欠工资、非法使用童工以及拒绝报送书面材料等违法行为的,要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群体性事件的用人单位,除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罚,记入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档案外,还要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报请当地政府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由相关部门降低或取消其资质,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提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每年“两节”前,劳动保障部门要联合建设、公安部门和总工会,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执法行动,集中打击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保证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领取工资。   七、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共同采取措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各地要将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摆在重要位置。要进一步加强与建设、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间的沟通联系,及时交流情况,密切合作,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实行综合治理。要注意加强与工资保证金存储银行的合作配合,研究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制订有效措施,方便农民工工资支付手续简便、快捷,确保工资保证金的安全运行,确保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拖欠工资问题的政策措施,宣传工资支付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法规政策,使农民工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注意宣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典型,加强对用人单位和经营者的法制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法律观念和知法守法自觉性。   各地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和完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劳动保障厅。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省厅劳动保障监察处。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2008-10-11 10:30:54 

  • 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制定的《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指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信息产业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本规定所称“建设单位”指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单位。   本规定所称“保证金”指由建设单位缴纳,在工程款中列支,保证建筑业企业在因故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用于支付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四条 市建委、市劳动保障局共同负责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市建委下属的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及其区市县工作部(以下简称“劳保机构”)具体负责保证金的收缴、返还、补足管理和监督稽查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下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及区市县劳动保障局下属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保证金的使用、支付和返还、补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及区市县交通、水利、城建、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其管理的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保证金。   第二章 保证金的收缴管理   第六条 保证金收缴按照建设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其中中山、西岗、沙河口区向市劳保办缴纳,其他区市县向所在地劳保办工作站缴纳。   第七条 劳保机构收取的保证金存入按规定设立的全市统一银行专户,并签订托管协议。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一级核算、统一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减免。银行应按托管协议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保证金专用收据由市财政局监制。   第八条 保证金按如下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50万元。   (二)除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按下列规定缴纳:总投资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缴纳标准为100万元;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的,缴纳标准为40万元;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5000万元的,缴纳标准为20万元;总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的,缴纳标准为10万元;总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500万元的,缴纳标准为5万元;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缴纳标准为1万元。   第九条 建设单位须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缴纳保证金(已开工项目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补缴保证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年检前缴纳保证金,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资质证书颁发前缴纳保证金。   第十条 建设单位按以下程序缴纳保证金:   (一)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到劳保机构办理保证金缴费手续,填写《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登记审核表》(详见附件1),同时提交下列资料作为缴费基数认定依据:   1.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法人公司营业执照(项目法人单位可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项目法人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建设单位根据核定费用缴纳保证金。   (三)劳保机构开具《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收据》(详见附件2)和《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详见附件3)。   (四)劳保机构填写《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汇总表》(详见附件4)、《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支付返还登记台帐》(详见附件5)。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属有关机构在发放《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批准开工报告,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年检、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核验《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不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建设单位,按建设资金不落实处理。   第十二条 市及区市县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签发《大连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理情况回执单》时,须核查《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凡未缴纳保证金的建设单位,按未落实拨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保证措施处理,暂缓核发回执单。  第三章 保证金的支付管理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发生下列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60日内启用保证金:   (一)建设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建设单位肢解发包或建筑业企业非法转包建筑工程,致使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无建筑业企业资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建筑业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逸或死亡,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因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或严重侵害农民工其他合法权益,发生相关突发性事件的;   (五)其他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确认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建筑业企业暂无偿还能力的。   第十四条 保证金实行统筹支付。保证金支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意见书》(详见附件6),并附《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情况表》(详见附件7);   (二)劳保机构根据《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意见书》和《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情况表》,于1个工作日内,在《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情况表》上签署意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凭《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情况表》提取资金;   (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填写《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收据》(详见附件8);   (四)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督发放拖欠工资;   (五)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督填写由农民工签字的《大连市建筑业企业使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明细表》(详见附件9),并连同《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意见书》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对无法确定拖欠工资标准的,先按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拖欠工资。   第四章 保证金的补足   第十六条 借出的保证金由拖欠工资的主体单位在90天内等额补足。因其他原因导致拖欠工资的,由责任单位补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下列规定确定补足责任单位,并下达《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补足通知书》(详见附件10): (一)建设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补足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   (二)建设单位肢解发包或建筑业企业非法转包建筑工程,致使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无建筑业企业资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补足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   (三)建筑业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逸或死亡,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补足责任单位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   (四)因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或严重侵害农民工其他合法权益发生相关突发性事件的,补足责任单位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五)其他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确认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建筑业企业暂无偿还能力的,补足责任单位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   责任单位补足保证金后,可持保证金专用收据,从直接欠薪用人单位的工程款中扣回。   第十七条 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补足保证金的企业,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比照有关拖欠工资的管理规定,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与劳保机构共同致函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制裁。指令书下达7日后仍未补足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处理;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和处理决定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及相关机构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劳保机构的《关于协助解决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补足问题的工作联系函》(详见附件11),冻结企业新开工项目《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将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待责任单位补足保证金后,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劳保机构《关于恢复办理相关手续的工作联系函》(详见附件12),恢复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由用保证金支付拖欠工资的建筑业企业或责任单位,按照缴纳保证金标准的2倍,补足保证金。   第五章 保证金的返还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经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以及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被注销或批准停业的,经建设单位申请,可按以下程序全额返还保证金:   (一)企业填报《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申请表》(详见附件13),提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核;   (二)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企业申请开展调查,在媒体公示30日确认企业无拖欠工程款和工资行为后,制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意见书》(详见附件14),送市劳保机构;   (三)市劳保机构接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意见后,经核对无误的,在3个工作日内返还保证金;   (四)收到返还保证金的单位开具《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收据》(详见附件15)。   第二十条 企业收到返还保证金后,又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责任单位不但要及时解决拖欠工资问题,还要按规定标准足额缴纳保证金。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由用保证金支付拖欠工资的建筑业企业或责任单位,按照缴纳保证金标准的2倍,缴纳保证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接受有关部门对保证金管理工作的审计,定期向社会公布保证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可对发现的保证金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进行调查,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二条 具体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保证金收缴、支出、补足、返还等方面出现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已缴纳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和相关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保证金。凡有违反本规定收取的,建设单位和相关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并可向市监察部门或市建设、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印发的有关工资保证金(押金、担保金)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者,一律按本规定执行。凡已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收缴工资保证金的,一律按本规定统一向市劳保机构办理交接手续,其业务统归本规定所授权的单位继续办理。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冀劳社办[2006]160号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扩权县(市)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国发〔2006〕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57号),下大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就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部署,2003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2004年前建筑领域拖欠工资问题基本解决,大规模恶意拖欠工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但是,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任意延长工作时间、拖欠工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行业和地区还十分突出。尽快解决这些问题,不仅关系着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而且关系着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任务十分艰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常抓不懈,抓紧抓好。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充实完善具体办事机构,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强与建设、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地配合协作,坚持日常监督检查与建立完善工资保障长效机制相结合,注意研究解决存在的具体问题,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做实。   二、建立农民工权益告示制度,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   各地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类用人单位包括驻冀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劳动合同中应当具体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月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记录要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建筑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单位因转包、违规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工资的,由总承包单位向农民工直接支付工资。严格禁止介绍和使用童工,依法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在企业所在地显著位置设立农民工权益告示牌,建筑施工企业可设在建筑工地。农民工权益告示牌内容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规定,用人单位负责设置。告示牌内容应当包括《劳动法》规定的农民工合法权益,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直接负责人姓名、工作(建设)项目或承包(施工)单位、工资支付时间、工资保证金交纳情况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电话,接受农民工监督。   三、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要实施重点监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除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定期组织其进行自查、抽查,对存在问题用人单位提出预警外,应当责令其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书面材料,建立工资支付档案,监控其工资支付情况,及早发现和预防拖欠工资行为。工资支付书面材料内容,应当包括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的数量、签订劳动合同和用工备案情况、工资给付标准、工资支付形式和时间、月工资实际发放等情况,以及未按约定时间发放工资的理由及批准手续等。用人单位报送工资支付书面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交工资支付记录复印件。用人单位报送工资书面材料的时间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要注意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和基层工会组织的作用,将工资支付监控工作延伸到基层,及时发现拖欠苗头,完善报告通报制度,采取措施,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对曾经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和使用农民工集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强制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用人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在年初或新项目开工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在开户银行预存工资保证金,专门用于垫付拖欠本企业农民工工资。预存工资保证金的标准,非建筑施工的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计算;建筑施工企业按照不低于工程合同价款2%的比例计算。工资保证金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保证金交纳和使用情况实施管理和监督。用人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在当年末或工程项目完工,未发生拖欠工资且未有举报投诉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书面证明,开户银行据此于次年或工程验收交工1个月后,返还给原缴纳单位;对监察发现或农民工投诉举报拖欠工资的,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核实,用人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确无能力按时支付的,可以先行启动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凭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手续,在用人单位交纳的数额内,向农民工支付拖欠工资。垫付拖欠工资后,由原缴纳单位按照规定予以补足。对拒绝交纳或补足工资保证金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书面材料。   五、完善欠薪投诉制度,畅通举报处理渠道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举报箱、开通举报电话,做到工作时间专人接待。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举报投诉中心,统一受理,联合办案,为农民工举报投诉提供方便。信访机构要认真接待农民工因被拖欠工资等问题的上访,耐心细致地做好法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工资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及时进行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劳动争议裁决的,农民工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经济困难的可按规定给予减免仲裁费用等法律援助;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的,要及时调查,尽快立案,从速处理;对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交由建设行政部门调查处理。   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大对拖欠工资行为处罚力度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中编办有关规定,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充实监察人员,保证专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规政策,严格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发现用人单位拒绝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办理用工备案手续、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拖欠工资、非法使用童工以及拒绝报送书面材料等违法行为的,要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群体性事件的用人单位,除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罚,记入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档案外,还要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报请当地政府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由相关部门降低或取消其资质,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提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每年“两节”前,劳动保障部门要联合建设、公安部门和总工会,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执法行动,集中打击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保证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领取工资。   七、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共同采取措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各地要将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摆在重要位置。要进一步加强与建设、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间的沟通联系,及时交流情况,密切合作,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实行综合治理。要注意加强与工资保证金存储银行的合作配合,研究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制订有效措施,方便农民工工资支付手续简便、快捷,确保工资保证金的安全运行,确保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拖欠工资问题的政策措施,宣传工资支付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法规政策,使农民工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注意宣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典型,加强对用人单位和经营者的法制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法律观念和知法守法自觉性。   各地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和完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劳动保障厅。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省厅劳动保障监察处。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2008-10-11 10:31:10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九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一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仅供参考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 冀政办[2008]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工程建设各主体方的合法权益,建立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防范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   (一)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工作,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进行建设。各级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和水利等部门要严格审核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对擅自超规模和标准的,不予办理规划、土地使用和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对因超概算产生拖欠工程款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审计机关或中介机构审计(审核)后,同意调整概算的,报原审批机关,按批准资金来源安排偿还工程款;不同意调整概算的,可通过资产变现或转让产权等方式偿付工程款。   (二)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不落实和未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不予审批;对企业投资项目资本金达不到规定比例和不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不予批准。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开工报告时,不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或资金到位率不符合要求的,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开工报告。项目涉及财政性资金以外其他资金的,金融机构要协助有关部门防止建设单位挪用或抽逃资金。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厉查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项目批准后抽逃、挪用资金以及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设单位及有关人员,并将其行为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对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建设单位,未偿清拖欠工程款前,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新的工程项目。   (三)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企业带资承包建设。建设单位及其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将施工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投标条件。社会投资项目确需施工总承包企业带资施工的,建设单位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列出带资的数额、偿还方式和期限、利息标准、违约责任等。   (四)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发包、承包和劳务分包的监督管理,及时将有拖欠行为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录入建筑市场不良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对有拖欠记录的建设单位,取消其招标资格;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记录的施工企业,取消其投标资格。   (五)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教育、卫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合同执行、工程进度款拨付、工程变更等环节的监督,发现拖欠的,立即责令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超过约定期限1个月的,施工企业应停止施工,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应立即督促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在拖欠工程款未支付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如擅自继续施工,由施工企业对因此新形成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责任。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施工企业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实行商品房预售的项目,要在银行设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预售款优先用于工程款支付。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预售资金使用的监管,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偿清拖欠工程款前,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核准新的开发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允许其参加新开发项目用地的招标或拍卖,不得为其办理用地手续。规划、建设等部门不得为其新开发的项目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   (七)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时,须有施工企业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对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或施工企业未出具工程款支付证明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验收,建设等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管理等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串通并为其出具虚假证明的,由施工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八)政府投资项目决(结)算需财政评审或年度审计的,财政评审或审计报告应就工程款支付情况作出专题说明。对于评审或审计中发现的拖欠工程款问题,项目审批和主管部门应立即督促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九)建设单位因资金不足等原因无力偿付工程款的,应通过项目资产变现、转让部分产权或股权、以所欠工程款参资入股等方式偿付工程款。   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建设单位确属无力偿付,但又不宜通过以上方式偿付的,由当地政府从本级财政用于建设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   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予以偿付。   二、规范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   (一)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就施工企业支付劳务用工工资明确专项条款。建设单位要加强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企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拒不支付的,建设单位可以动用履约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由施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严禁建设单位违法将工程肢解发包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或个人,因此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严禁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资质证书承接工程,因此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二)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必须选择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因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   资质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工资发放原始签收记录应存档备查。因施工企业违反本款规定造成工资拖欠的,由施工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要制订符合建筑行业特点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企业。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用工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动用工、工资发放等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控。建筑行业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严格督导施工企业在指定银行按期预缴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   司法部门要及时受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案件,简化有关程序。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减免有关费用。   三、明确工作职责,落实清欠工作责任   (一)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制订清理、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措施,建立健全有关拖欠记录、统计、披露和通报等制度。各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并全面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资金筹集以及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二)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全省政府投资项目清理拖欠工程款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各级交通、水利、建设、教育、卫生、司法、信息产业等部门协助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的清欠和督导工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属企业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和督导工作;对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谁批准开工谁负责“和”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清欠工作。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因工程款拖欠造成的农民工工资拖欠,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部门协助处理。   (四)建设、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快建立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档案及发布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建设和劳动保障部门通报有关专业工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五)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要监督指导商业银行将诚信档案的拖欠记录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办理贷款授信、担保及保险等业务资信评级的依据。行业协会要制订完善行约行规和从业行为规范。   本意见所称拖欠工程款,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包括发包方、业主、项目法人等)按照合同约定应向承包人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以及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向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是指用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等)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农民工支付而未支付的工资或报酬。   本意见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类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各类政府性基金、政府融资、财政转贷和担保的国际金融组织与外国政府和国家政策银行的经济社会发展贷款、以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发展型基金的建设项目;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本省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008-10-11 10: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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