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算审核超时的法律效力是否一定成立o

    根据107号文和369号文,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但高院的施法解释: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超时视为认可,107号文和369号文就是废纸一堆。 现在施工合同仅约定结算审核时间,而没有超时视为认可的条款,而甲方在一年后还没有任何书面的答复。如果施工单位以甲方审核超时为由,以结算报送金额向法院主张结算款项,法院是否支持?

    问题补充:感谢各位的回答,我其实更倾向于甲方不会支持施工单位的诉求,而是进行造价鉴定。具体的我也说不清楚,只是觉得107号文和369号文法律效力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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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该支持的,甲方没有理由超时的,不提出就代表默认。

    2008-11-27 09:17:35 

  • 支持,不过现在法院效率低下,并且不公正

    2008-11-27 12:03:24 

  • 如果按照法律,即使你的合同中没有约定超时视为认可的条款,而甲方在一年后还没有任何书面的答复。如果施工单位以甲方审核超时为由,以结算报送金额向法院主张结算款项,法院仍然会支持

    2008-11-27 09:19:22 

  • 中国是法制社会,法院是会支持的。

    2008-11-27 09:56:25 

  • 诉讼,法院会支持的。甲方在一年后还没有任何书面的或其他形式的答复,施工单位可以甲方审核超时为由,以结算报送金额向法院主张结算款项。

    2008-11-27 10: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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