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变更签证

    请问,合同里面有条变更、签证估价原则条款:关于变更、签证估价的约定是应发包人设计变更引起的新增项目按工程变更对待。因承包人漏报的项目不予调整。变更、签证价在结算时调整进入总价。

    我想问的是,“因承包人漏报的项目不予调整”  意思是施工方已经将结算资料报上来之后,结算书里面报的价就是施工方认为自己做完的工程,审计公司也会按照结算资料来审,,但是在审计过程中,施工方说有部分签证忘了计入结算,,那这部分未计入结算内的签证价属于承包人漏报的部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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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这个结算的时候,施工方漏报了签证,这个从严格意义上是施工方自己的失误,既然建设方已经确定了这个结算的上报,那么这个是不能在增加了。(至于这个合同约定的漏报,这个指的是在投标阶段施工方组价的时候漏报,结算的时候不记取的。这个和你这个形式还是不一样的。)

    2021-01-21 11:34:30 

  • 关于变更、签证估价的约定是应发包人设计变更引起的新增项目按工程变更对待。因承包人漏报的项目不予调整。变更、签证价在结算时调整进入总价。

    三个句号表示这个漏报是原设计内容的结算按编制遗漏,不属于变更签证,变更签证可分批报审。

    2021-01-21 10: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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