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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心 2008-12-14 12:00:43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其他专业 | 4297查看 2回答
人工定额调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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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答:关于发布乌鲁木齐地区2008年第二季度建设工程定额市场人工单价信息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7-02 关于发布乌鲁木齐地区2008年第二季度建设工程 定额市场人工单价信息的通知 乌建发[2008]329号 乌鲁木齐市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对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定额计价工程市场人工单价的动态管理,引导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合理确定定额人工费水平,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发改委新建造〔2007〕3号《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精神,市建委组织调查测算了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2008年第二季度定额计价市场人工单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场人工单价信息,是编制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最高限价)、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办理工程结算的参考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二、本市场人工单价信息,适用于2008年第二季度期间在建的定额计价工程。 三、在新建造〔2007〕3号文件的调整基础上,参考下列标准进行调整: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调增9.82元/定额工日 安装工程、市政安装工程:调增10.15元/定额工日 四、市场人工单价的调整是对定额人工单价找差,调增部分单独列项,只计税金,不计取其它费用。 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已经进行结算的工程项目不再调整。 五、本通知由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2、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 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各委、办、厅、局、行、法院、检察院,兵团建设局,新疆军区后勤部,武警新疆总队,中央驻疆各单位,自治区各施工、咨询、设计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及《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06]34号)精神,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在调查测算、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拟定了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系数,经审查,现批准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乌鲁木齐地区定额人工费单价,在现行各工程定额人工费基础上,按照附件所列调整系数调整。即:建筑安装工程在新建造[2004]3号文件基础上调增;市政工程在新建造字[2002]3号文件基础上调增;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在新建定字 [2001]8号文件基础上调增;房屋修缮工程在新建定字[2001]7号文件基础上调增。 二、调增部分单独列项,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它费用。 三、本次调整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已签订合同的工程项目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四、本次调整是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解决最低工资标准及农民工工资问题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措施,请各地、州、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参照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当地人工费单价调整工作,并将调整情况报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2008-12-14 12: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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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新疆工程造价信息网中下载即可(http://www.xjzj.com/)
2008-12-14 15: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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