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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之所向素履以往 2021-10-06 15:07:08 | 河北省 土建 | 1589查看 2回答
冀建市【2016】10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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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冀建市[2016]10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 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工程计价需要,保障建筑业营改增工作顺利推进, 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计价实际,我厅制订了《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安排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实施过程中宣传解释及项目跟踪监测分析,确保我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平稳实施。请在执行中认真积累资料,及时反馈意见,以臻完善。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9日
2021-10-06 1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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