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的一个工程经审计单位审核完成并出具定案表建设单位又请另一家审计单位进行审核是否合理我是否可以拒绝

    这是一个北京的项目 工程已经由建设单位请的咨询公司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后建设单位又请另外一家审计单位对已经定案的结算再次进行审核,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我是否可以拒绝再次审核?北京市是否有相关的文件。

    问题补充:结算定案表双方已签字盖章 本工程是2004年工程 工程量清单并未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执行是建设单位自己编制的 执行定额为2001年北京市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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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建设单位请的第一家咨询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是不是签字盖章齐全,如果建设单位已签字盖章,那就是建设单位已经认可了第一次审核的结果,建设单位必须认可,不得再二次审核,建设单位如执意再审,施工单位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 另外说点可能与本工程没有太大关系的: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条文说明1.0.4: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本规范的其他条文仍应执行。 所以4.8.9条对所有工程有效。 但既然建设单位已经请了第二家审核,他们对清单规范中的这条是会漠然无视的,只能看审核定案表是否已签章。 至于财建【2004】369号文中的说法,我认为是这样的,如果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那么肯定不会在报告上(一般是审核定案表)签字盖章,文件说的很清楚,双方签字后即生效。如果建设单位没有签字或盖章,施工单位又不想配合第二次审核,那只能启动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了。

    2009-07-17 10:09:31 

  • 如果对一个审计结果不满意是可以再重新请相关的单位审核的

    2009-07-16 15:37:57 

  • 根据08新清单计价规范,只需由建设单位委托的一家审计公司审计。见条文4.8.9和4.8.10.

    2009-07-16 13:49:33 

  • 由“财政部建设部共同发文的财建【2004】369号文件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或许对你有用,部分截图内容:

    2009-07-16 13:5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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