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问有没有人有道路招标文件???

    我在做义工代赈乡间公路招标文件,请朋友给我提供一份招标文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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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有,留下你的邮箱。 早上就发了,你没有收到吗,我又重新发了一遍,查收一下。

    2009-08-31 18:35:36 

  • 我也有,你还要不。

    2009-09-06 22:26:19 

  • 托克托大街道路改造工程施工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YS-TJ-0919-TXDL 项目名称: 托克托大街道路改造工程 招 标 人: 托克托县建设规划局(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远思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日 期: 二○○九 年 五 月 十三 日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1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1 二、投标须知 3 (一) 总 则 3 (二)招标文件 4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5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1 (五) 开标 12 (六) 评标 13 (七)中标及合同协议书签署 15 第二章 合同条款 ………………………………………………………………………….17 一、通用条款 18 二、专用条款 41 第三章 合同文件格式 …………………………………………………………………….47 一、合同协议书 47 二、工程质量保修书 49 第四章 工程建设标准 ………………………………………………………………….51 第五章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53 第六章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60 一、 施工组织设计 62 二、 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 64 第七章 投标辅助资料 …………………………………………………………………...68 第八章 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71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号 内 容 规 定 1 1.1 工程名称 托克托大街道路改造工程 2 1.2 建设地点 托克托县双河镇 3 1.3 建设规模 新建街至双河路段:道路工程、管网工程,其中:道路全长1276.138米,宽8米; 4 1.4 承包方式 施工总承包 5 1.5 质量标准 国家验收标准 6 1.6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7 2.1 招标范围 本项目道路、管网工程 8 2.2 工期要求 2009年6月14日计划开工,2009年8月14日计划竣工,共计62天。 9 3.0 资金来源 银行贷款及地方配套 10 4.1 投标人资质 等级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有足够资产及能力来有效地履行合同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叁级及叁级以上资质。 11 13 报价方式 总价报价 12 14 投标有效期 为: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3 16 招标预备会 (答疑会) 以书面形式提出问题(2009年5月20日下午4:00时前,北京时间)。 传真:0471—2284379 收件人:于春生 回复形式: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各投标人或到招标代理公司领取书面答疑文件。 15 17 投标文件份数 壹份正本,贰份副本 16 投标文件递交至投标截止时间 地点: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203室 时间:2009年6月11日上午8:30~9:00(北京时间) 17 开标会 地点: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203室 时间:2009年6月11日上午9:00分(北京时间) 18 评标原则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充分有效的证明材料,对投标文件提出的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质量 、工期、投标人资质条件及企业社会信誉等方面,按照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有关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以百分制评分方式综合评价出中标候选人。 19 招标人 招标人名称:托克托县建设规划局 地址:托克托县 联系人:张权 联系电话:13847119892 20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远思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街96号二楼201室 (内蒙古农业大学东区原林学院北侧农大科技产业楼) 联系人:于春生 联系电话: 0471—2284515 13848131270 二、投标须知 (一) 总 则 l、工程说明 1. 1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第l项~第6项所述。 1. 2本招标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承包人。 2、招标范围及工期 2.1本次招标的范围是“托克托大街道路改造工程”工程设计图纸范围内的所有道路、管网、路灯照明及配套工程。具体内容如下: 新建街至双河路段:道路工程、管网工程,其中:道路全长1276.138米,宽8米;雨水管网DN500长1276.138米;污水管网DN400-500长1276.138米。 2.2本招标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所述。招标人希望在保证工程质量要求的前提下能够合理提前工期,但须有相应施工技术措施予以保证。 3、资金来源 银行贷款及地方配套。 4、合格的投标人 4.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见前附表第10项所述。 4.2投标人合格条件详见本招标工程招标公告。 4.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踏勘现场 5.1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踏勘。但投标人可以自行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联系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5.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5.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及其相关人员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及其相关人员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并应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5.4如果投标人认为需要再次进行现场踏勘,招标人将予以支持,费用自理。 6、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次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除以下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答疑纪要和其他补充修改函附件,均是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合同条款 合同文件格式 工程建设标准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投标辅助资料 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7.2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2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将被拒绝。 8、招标文件的澄清 8.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投标截止日前14日按前附表中的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地址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日期前10天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通知所有投标人。 8.2对迟于上述时间要求澄清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不予答复。 8.3 澄清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特殊情况例外。 9.2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答疑)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9.3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内容均以书面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纪要)或修改文件为准。 9.4招标人保证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和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在投标截止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投标人。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修改补充通知中明确。 9.5为保证所有投标人都能及时获得答疑纪要、补充通知、澄清修改文件等,投标人可自行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索取。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投标人与招标人及招标代理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应使用汉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它语言,但须附经权威机构认可的中文译文。 10.2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及装订顺序 11.1投标文件由商务标、技术标、投标辅助资料三部分组成。 11.2商务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1.2.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11.2.2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11.2.3投标函 11.2.4投标报价汇总表(开标一览表) 11.2.5封面(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封面须加盖注册造价师或中级造价员专用章) (1) 投标总价; (2) 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4)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5)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7) 措施项目费用分析表; (8)主要材料清单价格表(施工材料的选用在报价的基础上提出技术要求,充分听取业主的意见,同意后方可施工); 11.2.6投标报价需要的其他材料。 11.3技术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1.3.1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完整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具体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和布置;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招标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季节性施工技术措施、降低环境污染技术措施、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至少应包括: (1) 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完整的施工方案; (2)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3) 工程投入的主要施工机具设备情况、主要施工机具进场计划及周转材料的投入、安排; 劳动力安排计划; (5) 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6) 保证安全生产(施工现场防火、防盗、人身安全)的技术组织措施; (7) 保证文明施工、避免噪声、粉尘、废气污染的技术组织措施; (8) 保证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附施工网络进度计划); (9) 季节性施工、已完工程的防护等措施(若因承包人的防护措施不力而造成对已完工程的损坏和因此而返工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且工期不予延长); 临时设施、临时道路等搭设方案(中标后,该方案需经业主方批准后方能实施); 有必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11.3.2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2)项目经理简历表; (3)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4)主要技术人员简历; (5)其他辅助说明资料。 11.4 投标辅助资料 11.4.1投标人一般情况; 11.4.2年营业额数据表; 11.4.3近三年(2006年~2008年,下同)竣工的工程一览表及获奖状况; 11.4.4目前在建工程一览表; 11.4.6近两年(2007年~2008年,下同)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只提供审计结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11.4.7同类工程和类似工程经验; 11.4.8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11.5装订顺序:按投标文件商务标部分、技术标部分、投标辅助资料的装订顺序装订成一册。部分封面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格式打印。 11.6投标书必须牢固装订成册,即使用线、金属丝等材料牢固紧密扎紧,书脊涂抹胶粘剂以保证投标书不至于在翻页时散开或用简单方法可将任何一页在没有损坏的情况下取出或插入。不得使用塑料方便式书脊、活页夹、文件夹等,不按上述规定装订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2、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3、投标报价 13.1本项目招标人设有备用金(预留金),本项目的工程建设预备金额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万元);投标总报价等于投标报价A与备用金B之和。 13.2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方式。 13.3 本工程的投标报价书与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合同协议条款、技术规范和图纸一起使用。 13.4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3.5本次招标为总价报价,报价范围为随招标文件一起发放的工程量清单所含的土建及安装工程。 13.6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项招标工程范围和工程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13.7 本招标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采用综合单价报价。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必须逐一报价,对清单内容不允许作任何变动。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总价和单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持,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中,已在工程报价范围内。 13.8投标人应充分预见到各种风险,其投标报价应为工程招标范围内全部内容的体现,应包含但不限于为本工程的施工准备、施工、竣工和维护、保修而发生的各项应用费用,其中包括施工机械、劳务、材料、管理费、利润、税金、政策性调整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停窝工损失费、交叉作业费、夜间施工增加费、赶工措施费、环境污染、试验费、废物拆除及现场清理、施工措施费、季节性施工增加费、材料和设备二次搬运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及安拆费、自备发电机、储水设施费用(包括由于停电、停水及施工用水加压而增加的费用)、施工用水、用电二次引入费用、提前竣工增加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政策性文件规定的费用等,以及投标人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均应包括在投标总价中。 13.9投标人所填写的单价、合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价格政策、市场因素而变动。施工用水、用电按市场价报价,不找价差。 13.10投标报价的主要计价依据 (1)本工程的招标文件; (2)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3)本工程的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 (4)本工程的施工现场条件情况; (5)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和合理的施工方法; (6)企业投标报价时,可以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和2004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础价格》,亦可参考本企业内部的企业定额,但是其计价程序和费用组成必须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编制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暨内蒙古自治区2004年计价依据辅导资料》的计价程序执行。 (7)参照本工程托县地区当前市场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 (8)在投标报价前各投标人应认真核对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填报说明和工程量清单,对清单中项目划分不清或工作内容不清或漏项等问题应立即向招标人提出,由招标人组织答疑,并发出修改工程量清单。个别投标人仍认为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不完整或漏项,投标单位应在增补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出并对其进行单独报价。 13.11 有关的工程量增减及造价结算调整办法 (1)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的承包方式。经确认的中标人投标总报价(中标价)为本招标工程计费范围内费用的总和,该中标价即为合同总价,作为拨付工程款的依据, 本工程造价计价方法采用合同价+变更。 (2)当本工程需要变更时,应经设计部门、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认可并出具工程设计变更联系单。未经甲方委托,施工单位无权单独与设计部门联系工程变更事宜。 (3)工程量清单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而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合理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认可,作为结算的依据。 (4)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与实际施工图的工程量有差异时,以实际施工图的工程量为准,按清单的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5)工程量清单中工程内容描述与实际施工中有差异时,中标后在合同中明确,据实调整。 13.12工程预备金 工程项目建设预备金是指招标人自行确定设立,用于处理工程建设实施中具体情况变化所预备的费用,承包商无权使用此笔费用。此费用的使用应按合同规定,实际发生经招标人签证后确定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不使用。预备金不计入工程款付款的基数。投标报价时不得改动,直接列入工程报价汇总表。 13.13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3.14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不能低于企业成本。 13.15投标货币为人民币。 14、投标有效期 14.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4.2在特殊的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15. 投标预备会 15.1投标预备会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后和现场踏勘中可能提出的任何方面的问题。 15.2投标人应按本须知有关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并按前附表第13项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问题和领取答疑文件。 16、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6.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5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6.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6.3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投标报价汇总表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必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否则按废标处理。凡投标文件内任何一页要求签字的均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授权委托书原件装入正本,复印件装入副本。 16. 4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在一个密封袋内。 17.2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按以下格式显著标志: (1)交: 招标人(全称) (2)项目工程: (工程名称) (3)招标编号: (按招标文件的编号填写) (4)投标单位: (5) 年 月 日 时 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7.3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规定加写标记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7.4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或密封章。 18、投标截止日期 18.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6项所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和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交招标人。 18.2招标人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力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日期,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日期为准。 19、迟交的投标文件 19.1招标人在本须知第16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0、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0.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0.2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或撤回,应按本须知有关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0.3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五) 开标 21、开标 21.1招标人将于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按照前附表17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举行开标会议,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21.2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或证明本人身份的个人证件),委托代理人尚应随带参加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书准时参加开标会议。 21.3开标程序: (1)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 (2)由监督部门、招标人查验各投标人应到会代表身份是否符合本投标须知和规定; (3)投标文件经投标单位相互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1.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1.5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2、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2.1开标时,当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投标文件末按规定格式装订、密封和标记的; ●投标书汇总表内容填写不全和未按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 ●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 ●投标书未按规定时间送达的; ●投标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的; 投标报价不明确或在无“建议方案”情况下一个标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报价,又未声明其中哪一个为有效的。 22.2招标人将有效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 22.3投标文件一经开标,无论中标与否概不退还。 (六) 评标 23、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3.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3.2开标会议结束后,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4、评审过程的保密 24.1公开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人泄露。 24.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5、投标文件的澄清 25.1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有关澄清说明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投标人对投标报价和实质性的内容不得更改。 26、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26.1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26.2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7、错误的修正 27.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对,看其是否有计算上、累计上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28、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28.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规定仅对确实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28.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的内容进行答辩,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方式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应按要求进行答辩。 28.3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 (1)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七部委12号令和30号令,建设部89号令和内蒙古自治区有关规定。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有效标书进行评审。 (3)评标委员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质量、工期、企业业绩和信誉,采用“综合评估法”按百分制原则评标,分项累计积分,依次排序,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在合格的投标人中,推荐不超过三名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单位。 (4)商务标评价 A、投标报价: a、本次招标设有标底,有效标书全部参评; b、评标标底按下述方法确定:A标底价,A值上限为+5%,下限为-5%,超出此范围脱标;B为投标人报价进入+5%、-5%范围的平均值; C为评标标底价,C=(A+ B)/2; c、投标报价与评标标底价相同,得满分50分;投标报价比评标标底价每增加1%,扣3分,每减少1%,加2分,本项最多扣15分,最多加10分。 B、企业近三年(2006~2008年,下同)业绩、资信、综合能力等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a.近两年(2007、2008年)财务状况; b.企业的组织机构、技术力量、质保体系; c.企业同类工程和类似工程经验; d.企业同类工程和类似工程项目获奖情况; e.投标人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工程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施工组织及其他。 f.企业近三年市场行为状况等。 g.企业综合实力及资信方面的证明资料等。 (注:以上应附有效的证件、证明文件、资料等。) (5)技术标评价: A、施工组织设计评定 施工组织设计的规范程度、内容完整和齐全程度,对于施工有指导性 针对质量通病,治理措施 对于施工难点,所采取的技术措施 安全文明施工的技术措施 劳动力配置 施工机具配置 质量保证措施 质保体系 特殊项目施工措施 对于降低工程造价有合理的技术保证措施 B、项目经理的评定:内容包括项目经理资质等级、项目经理同类工程施工经验以及组成项目技术班子的成员情况等。 C、工程质量的评定 D、工期的评定 (七)中标及合同协议书签署 29、中标通知书 29.1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将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0、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0.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0.2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双方签订的合同,专用条款与招投标文件冲突时,专用条款效力大于招投标文件,由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0.3中标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合同,并追究中标人的责任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招标人的经济损失。 第二章 合同条款 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1999年12月24日建〈1999〉313号文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内蒙古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1999—0201)。 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按上述示范文本中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具体条款内容可在“协议书”和“专用条款”中明确,但涉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条款,双方不得随意修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发、承包双方签订后,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备案。如双方约定鉴证或公证,双方当事人持正副本和有关文件到有关部门进行鉴证或公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由承包人自行获取。 一、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先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 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到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 不可抗力; (7)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 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 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 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 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质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 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 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 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

    2009-08-31 19: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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