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ony 2009-09-25 11:53:09 | 山西省 其他专业 | 2779查看 4回答
关于清单中工程材料价格正负10%的规定
与甲方的分歧,甲方认为材料价格超过10%之外可以给,但10%以内扣除。 这样做法合不合理? 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中没有规定。我理解的是在正负10%以内的都不改变,一但超过,应该全额支付,不应扣成10%以内的。 只是苦于没有依据,有没有那位大佬有这方面的经验,或是那里有规定?泣血求问题补充:求依据,求依据.我在山西太原~~
全部回答
(4)
首答仅用{{minutesHtml}}
-
已采纳关于妥善处理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问题 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通知 晋建标字[2008]116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定额(建经站),各有关单位: 2007年第四季度以来,由于受市场价格、能源、运输费用上涨等因素影响,我省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异常上涨。2008年一季度钢材价格与2007年三季度相比,涨幅达20%以上,砂、石价格同比涨幅达50%以上。为了稳定我省建设市场,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利益,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运行,建立和谐的社会环境,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解决办法。 一、2007年10月1日起完成的工程量,因钢材、地材等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上涨所发生的价差,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的原则,根据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条款,协商订立补充合同条款,作为价差调整的依据。价差调整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形式,其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按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进行调整。 (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施工合同价(含标底或招标控制价)没有计取材料价格风险系数而把施工期材料价格变化作为可调因素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三)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施工合同价(含标底或招标控制价)中已经计算了风险系数的,并明确风险系数中包括的幅度、范围以及材料价格的,以签订合同时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价,施工期间的材料价格与基准价对比,价差高于计取的风险系数金额的,高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价差低于计取的风险系数金额的,低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受益。 (四)招标人在工程合同中仅以“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没有具体约定的,可视为风险范围和幅度不清,应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进行调整。 二、材料价差除计取税金外,不计取其他费用。 三、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发生的材料差价,不在本次调整范围。 四、本办法适用于2007年4季度以来的在建工程。本通知发布前已办理了工程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a:以签订合同时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价 另:08 清单提倡风险合理共担,并明确各自承担范围。并给出了参考的分摊原则,投标单位有限度地承担材料、机械的价格风险,如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 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 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即由发包方承担。完全不承担政策、法规带来的价格风险,如规费、税金和人工单价。但是在实际的工程应用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调整范围,是全部材料还是主要材料、还是主要材料和其他材料区别对待,实际应用中主要材料和其他材料区分对待的情况更普遍, 如主要材料超过 3%,其他材料超过 5%才能调整;二是价差计算,以下是某项目合同中约定价差计算公式 计算价格波动幅度:见下图 差价计算: 如果幅度绝对值大于 10%时,则价差=投标价×价格波动幅度 。 三是调整界限,补超出部分的价差还是补全部的价差,如投标价为 1000,市场价为 1100,价差按 1100-1000=100 计算还是按 1100-1000(1+0.03)=70 计算;四是市场价确定依据,是采用当地信息价还是实际材料购买发票,材料是分期购买,市场价是分期单独计算还是取平均值。以上注意事项都需要在合同中明确。
2009-09-25 13:43:24
-
甲方认为材料价格超过10%之外可以给,但10%以内扣除,理解是正确的
2009-09-26 08:28:02
-
回答:你的理解和我一样,材料价格在正负10%以内的都不改变,一但超过,应该全额支付,所以不应扣成10%以内的。 清单里解释对于主要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价格风险,如工程造价中的建筑材料、燃料等价格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或在合同中对此类风险进行合理分摊,明确约定风险的范围和幅度。 根据工程特点和工期要求,提出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材料价格风险,10%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这句话我的理解是这个是给了一个承担风险的范围和幅度。如果超出,应该全额调整支付。
2009-09-25 11:58:24
-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江苏省文件精神,仅供参考) 各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将严重影响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风险影响的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计价中的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 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一般风险包干幅度不应大于10%); 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可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 三、本意见发布前已经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招投标工程,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按下述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工程造价。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Σ(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 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四、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动态管理,在价格波动较大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增加价格信息发布频次和范围,有条件的市可通过“工程造价信息网”动态发布价格信息,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对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审查工作。当招标文件中无相关条款时,应要求招标方补充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当施工合同中无相关条款时,应要求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增加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否则不予以合同备案。 六、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七、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进行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时,应将本意见作为处理材料价格调整问题的依据。 八、本意见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执行本意见。原有关文件中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八年三月五日
2009-09-25 12:09:56
还有0条追问正在审核中,请稍后回来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