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投标价格综合单价出现不一的问题

    有没有规定投标单价不一致必须执行最低的

    现在我这边中中一个标 三个服务内容 其中服务三个服务内容存在相同清单 但是价格不一样 甲方提出按照最低的价格执行  这种说法有明文规定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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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是唯一的,同样工艺做法的不同编号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可以不一致,结算时用最低价结算完全是法盲行为。

    2022-09-12 10:42:56 

  • 相同的清单项综合单价不同时,结算就要按最低的执行了。

    是取不了巧的。

    首次提交 2022-09-12 10:41:41  最近修改2022-09-12 10:42:08 (修改过1次)

  • 这是招标人评标出现的问题,按理可按均价处理。或者甲乙双方协商。


    评标出现的问题,问题来源在建设方。


    一个标三个内容:可以用各自单位工程的单价。

    首次提交 2022-09-12 10:42:49  最近修改2022-09-12 10:46:16 (修改过2次)

  • 没有明文规定,也只能按最低价格结算。

    2022-09-12 10:45:06 

  • 如果三个内容工程类别(工程类别也可以视作清单特征的组成部分)是一样的话,按原合同法(现民法典)第41条,对于格式合同,当对同一内容有多种不同解释时,选用对合同条款起草者最不利解释。投标报价书作为格式合同,是由施工单位起草的,故当对相同清单有不同单价时,当工程时增加时,应选用最低单价;当工程量减少时,应选用最高单价扣除。


    原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现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首次提交 2022-09-12 10:54:02  最近修改2022-09-13 13:17:20 (修改过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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