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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2022-12-23 10:48:40 | 河北省 招投标 | 352查看 1回答
求解答
某项目招标,小兰代表蓝天公司领取(购买)了招标文件。次日,小兰从蓝天公司离职,入职进入白云公司。该项目开标时,小兰代表白云公司出席了开标会。领取招标文件和出席开标均有书面记录材料。评标委员会认为这属于“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否决了蓝天公司和白云公司的投标。事后,蓝天公司和白云公司各自向行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称他们之间并无串通。行政监督部门认为,前述行为客观外在表现形式符合“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据此决定维持评标委员会的结论。
观点甲:既然符合“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行政监督部门可以维持评标委员会的结论,无需进步调查。
观点乙:行政监督部门如果无法进一步查实该两公司相互串通的具体事实,即应按“不存在相互串通”处理。
A.全对
B.全错
C.甲对乙错
D.甲错乙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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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3 11: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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