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灿烂的春光 2023-02-21 20:57:24 | 江苏省 市政 | 399查看 1回答
求锡建价 2014 5号文及附件 504536657@qq.com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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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无锡市建设工程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的通知来源:无锡建设信息网 2014-04-23 14:40:11
锡建管办〔2014〕5号
各市(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锡建规发〔2010〕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1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交纳实行差别化管理,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承担施工任务并交纳过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能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且2010年以来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退回民工工资保证金按以下规定执行:
1、本市建筑业企业全部退回保证金;
2、外省、市建筑业企业在无锡市有分支机构,且分支机构在锡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全部退回保证金;
3、外省、市建筑业企业在无锡市无分支机构,在本市承接的工程项目竣工三年后,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退还交纳保证金的50%,没有后续项目的全部退回。
二、退回保证金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1、自2010年以来企业在我市范围内承接项目的清单。
2、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该项目未发生民工工资纠纷的证明。
3、企业出具在后续工程项目建设中不发生民工工资纠纷的承诺书。
4、企业所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有效凭证。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免交或部分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企业及时进行梳理,并按照标准退还企业保证金(含利息),同时应给退回保证金的企业出具凭证。企业办理后续工程的相关手续应出具相关凭证,该凭证在全市范围内通用有效。
四、在近三年内,企业或企业的项目负责人对清欠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引发了拖欠或恶意讨要建筑民工工资而导致民工群体上访的恶性事件,严重影响我市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的,民工工资保证金交纳按以下规定执行:
1、本市建筑业企业下年度加倍交纳保证金;
2、外省、市建筑业企业下年度保证金按项目合同额的5%交纳,每个企业累计交纳不超过250万。
五、按照上述第四条需要加大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企业,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第二年年初统一上报至无锡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协调工作组办公室(简称“市清欠办”),由市清欠办统一发文,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六、新成立的本地建筑业企业和外地新进入无锡市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纳仍按《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锡建规发〔2010〕1号)执行。
七、工程项目合同额达不到一定规模的,建筑企业可以按照工程合同额的5%交纳保证金,以后再有项目时逐步交纳到应交的标准。在未交纳到保证金的标准前,应有建设单位担保。
总承包的分包工程项目如有总包单位担保的,分包单位可选择不交纳保证金。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无锡市建设局
2014年4月17日
2023-07-28 09: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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