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求菏泽费率是多少?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费用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2022】7号文);住房公积金执行《关于菏泽市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菏建办【2017】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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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费用规则的通知

    鲁建标字〔2022〕7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我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现行《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山东省市政养护维修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山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山东省仿古建筑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等各专业工程费用规则进行调整后合并,形成《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2版)》,同时调整《山东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编制规定》有关章节内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在各费用规则的“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中新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内容。

    二、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21〕7号)规定,在各费用规则的“措施项目费-单价措施费”中新增“智慧工地”内容(适用于建筑专业)。

    三、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工程建设疫情防控相关费用的通知》(鲁建标字〔2022〕5号)规定,在各费用规则的“措施项目费-总价措施费”中新增“疫情防控措施费”内容。

    四、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第10号公告修改)规定,在各费用规则的“规费”中不再设置“环境保护税”内容,在《山东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编制规定》的“工程建设其他费-建设项目管理费”中新增“环境保护税”内容。

    五、《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2版)》及调整后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编制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上述文件电子版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标准造价”专栏下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27日

    菏建办[2017] 135号 关于发布菏泽市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时间:2022.04.06 00:00  


    菏建办[2017]135号

    各县区住建局,牡丹区、曹县建工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适应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鲁建标字〔2016〕4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菏泽市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现予以发布,望认真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建筑工程规费计取标准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计价活动,与我省现行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其计价活动包括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发承包双方订立施工合同价以及确定工程结算价款等内容。

        二、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规费名称计算基数费率一般计税下简易计税下工程排污费规费前工程造价2.15‰2‰建设项目工伤保险2.1‰1.95‰住房公积金规费前工程造价人工费之和1.89%


        三、有关事项说明

        1、工程排污费,指按规定缴纳的施工现场的工程排污费。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暂按以上费率计取;编制竣工结算时,若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缴纳工程排污费,该费用仅作为计税的基础,结算时不包括该费用;若建设单位未缴纳或由施工企业缴纳,结算时应该包括该费用,凭有关部门出具的缴费凭据按实结算。

         2、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按鲁人社发[2015]15号《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工程开工前应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交纳。

          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应按本标准计取。工程竣工结算时,若建设单位已按规定交纳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该费用仅作为计税基础,结算时不包括该费用;若建设单位未交纳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结算时应包括该费用。

         3、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的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暂按本标准费率计取;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纳的实际数额,按实结算。     

         4、以上规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本规定标准计取,不得降低或变相降低计取标准。

         四、本通知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由菏泽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解释。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8月1日



    首次提交 2023-07-24 19:42:09  最近修改2023-07-24 19:44:21 (修改过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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