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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老师 2023-05-24 16:33:06 | 海南省 水利 | 883查看 1回答
谁有琼水建管[2013]452 号文,请发我邮箱64982213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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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海南省境内进行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施工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㈠具体范围
⒈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水(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㈡规模标准
⒈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⒉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二章 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海南省水务局是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㈠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㈡依照国家、水利部和海南省人民政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㈢受理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㈣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㈤组建并管理海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㈥负责省内除国家重点水利项目以外的地方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七条 海南省水务局依法对全省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和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㈠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㈡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否决。
㈢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第八条 海南省水务局建设与管理处负责全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与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 标
第九条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省重点水利项目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第十一条的规定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㈠符合第三条第二项第2目规定,且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大于100万元的;
㈡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㈢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㈣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
㈤应急度汛项目;
㈥其他特殊项目。
第十一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招标人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㈠省重点水利项目经海南省水务局会同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审核后,报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
㈡非省重点水利项目报海南省水务局批准。
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施工可不进行招标,但须经海南省水务局批准:
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㈡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㈢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
㈣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
㈤在建工程中追加小型附属工程;
㈥其他特殊项目。
第十三条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代理招标。当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时,经海南省水务局核准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㈠具有项目法人资格;
㈡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㈢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㈣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的经验;
㈤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㈥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十四条 招标人申请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时,应当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㈠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㈡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㈢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㈣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库情况;
㈤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证明材料;
㈥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当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三条的条件时,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㈠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㈡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㈢监理单位已确定;
㈣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㈤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前,向海南省水务局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等。
(二)编制招标文件并向海南省水务局报告备案。
(三)向海南省水务局报告备案后再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五)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六)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海南省水务局报告备案。
(七)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八)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九)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十)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十一)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十二)组织开标评标会。
(十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十四)向海南省水务局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十五)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六)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在《海南日报》等报刊上发布招标公告,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还应在《中国水利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正式媒介发布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㈠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㈡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㈢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㈣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㈤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㈥对招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㈠投标邀请书;
㈡投标人须知;
㈢合同主要条款;
㈣投标文件格式;
㈤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㈥技术条款;
㈦设计图纸;
㈧评标标准和方法;
㈨投标辅助材料。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水库枢纽工程、水电站工程、灌区工程、道路工程等施工招标一般应采用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00年版),堤防和疏浚工程应采用水利部颁发的《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01年版)。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3-08-13 11: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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