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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清 2010-05-21 22:06:35 | 河北省 其他专业 | 705查看 2回答
清单结算问题
请教:对于新的合同规范文本,清单计价的结算怎样个思路?数量偏差正负5%的减少后剩余数量怎么理解? 假如原清单是100,结算是80,所对应的减少后5%后是15?还是整个80? 重新提出单价依据投标时的人材机费率,那重新提出还有意义吗? 人工费材料费单价变动3%可调, 判断的依据是什么?当期和基期造价信息价格吗?; 如果招标文件规定材料价不可调,合理吗?问题补充:洽商签证变更的单价可不可以直接套定额?他们的单价还要参考投标时水平吗?(还要承将降价系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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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应是100*5%=5,这部分是减少中的5%。减少后的5%是(100-80)-5=15,这部份是应该调整价格的。 重新提出单价依据投标时的人材机费率,就是重新出清单单价的意思 。 人工费材料费单价变动3%可调。是指当期和基期造价信息价格的对比。 15*新的单价。新的单价减少。 最终的价格是:95*原来的单价-15*新的单价。 这是一个典型的的案例,如果是增加的就好理解了。
2010-05-21 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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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单计价结算分两种:一是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时只调整**元以上的工程变更;另一种是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据实调整。 2、数量偏差正负5%减少后的剩余量就是在原值的基础上增减:原值×(1±5%)-终值;也就是你说的100*(1-5%)-80=15。 3、重新提出单价一般是工程内容有较大变化,也就是组成综合单价的定额内容有变,原综合单价不能实时体现工程实际情况,自然重新提出单价是比较合理的。 4、判断依据是中标文件中的人工、材料单价;至于招标文件规定材料价不可调,有点与国家规定相违背,通常是超出材料原价的±10%或15%的时候按实调整。 洽商签证变更的单价可不可以直接套定额?他们的单价还要参考投标时水平吗?(还要承将降价系数吗?) 变更的单价也需要按综合单价申报,原则上是要与投标系数相统一,当然你也可以不打折让甲方来审减。 那减少的15的量需用新的单价去扣减是吗?有人说应是剩下80重新提出单价,变成80的量成本会提高所以应对存在的量去调整单价,而不是对不存在的15去调整。 这个要看双方合同约定,如果说工程量减少5%以上是由于工程变更造成的,确实应该重新组价。 你的思路是正确的,固定总价合同结算起来就是这么麻烦。
2010-05-21 22: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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