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材料调差

    江苏地区,清单报价,固定单价合同,由5个单体工程组成的一个项目,07年7月签订合同。合同约定施工期材料信息价如超过报价的10%,超过部分予以调整。现有如下问题: 我方7月份签订合同,8月份正式开工。当时因为甲方原因,只能对其中的一个单体工程开工施工,而另外几个单体有一个是07年11月份开工的,其余几个均在08年3月(春节后)开工,而这个时候的材料价格疯涨,超出投标期信息价约60%。我们认为如果在07年开工,我们就不会或者少承担价格风险。而且,这时关于材料调差的文件也有说明,一类材料只承担5%的风险,所以我方要求承担5%的风险。请问各位觉得有没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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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合同约定大于文件规定,政府项目除外; 第二:合同约定施工期材料信息价的涨跌幅一般与投标时前28天信息价比较,而不是和投标价比较。你再看一下合同。 第三:一类材料只承担5%的风险,如果下跌是施工方收益,上涨肯定也是施工方承担,这是公平合理的。 第四:你这几个单体钢材可以分别调差。 按照合同约定吧。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你们多承担价格风险,可以争取一下。

    2010-07-04 18:05:33 

  • 这是有道理的,而且也有依据。可以据理力争。

    2010-07-04 17:45:04 

  • 答;对于材料价格的调整需要根合同或协义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时,需要和结方进行洽谈后确定,对于5%这个是参考.这个不是一下规定值.

    2010-07-04 17:48:15 

  • 可以办理索赔的 依据开工报告 监理验收记录 每次的会议纪要 都可以证明工期延迟和甩项施工是甲方造成的 导致材料不能及时购进 遇到材料涨价 造成施工成本增加

    2010-07-05 14: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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