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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面阳光 2024-05-09 02:39:10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结算 | 468查看 7回答
固定合同问题
有个项目直接发包,甲方只给的4个单位工程CAD图,老板按4个单位工程造价600万签的固定总价合同600万,但合同的承包范围是4个单位工程+室外配套设施(老板当时没注意),配套设施造价100万,期间又签了个补充协议:对变更部分据实结算。在干的完主体后,甲方给了室外配套设施图纸,甲乙双方有冲突停工并诉讼,现司法鉴定机构给的思路:实际完成工程造价x总造价600万/(总造价600万+室外配套100万)x100%,请问工程停工据实结算,是必须这样打折吗?我们施工单位怎么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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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
原合同为总价合同,如果甲方没有明确原合同图纸缺失室外配套设施图纸,那就默认原来4个单位工程已经包含室外配套设施,按原图纸施工完成应该按原合同总价结算,后补室外配套设施属于甲方设计图纸变更,应该按变更处理。(供参考)
在合同上甲方要对提供的基础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但是乙方应该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复核,所以双方实际都负有一定责任。这种情况最好的方式就是协商解决,闹僵了之后双方肯定都会扯的。
期间签的补充协议是补充的配套100万吗,还是就变更部分计算条款?还有你方什么原因停工?
首次提交 2024-05-09 09:09:27 最近修改2024-05-09 09:10:44 (修改过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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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为准,鉴定机构思路没错。
2024-05-09 04:3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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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现行建经文件执行据实结算。
2024-05-09 06: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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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最合理简单的方法了
2024-05-09 06: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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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鉴定机构思路也不是太合理。当时只提供了主体的图纸,并未提供室外资料,所以什么是室外配套?我种一颗草就算配套了。又如果你后期给我设计一亿的室外我也要白干吗?合同应该本着公平公正和真实意思的角度,这样有违公平公正。。。。个人观点,不喜勿喷
2024-05-09 07: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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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承包范围是4个单位工程+室外配套设施也可以,只是清单漏项责任在发包方,室外配套设施100万算变更。
2024-05-09 07:5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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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要看补充协议中对变更范围是怎么约定的,补充协议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且合同效力要高于原合同。如果明确约定包括室外配套工程,不计其它变更的话,那么“4个单位工程+室外配套设施”的合同总价就变成了700万,如果不考虑折中因素,合同终止的结算价格就是实际完成工程量,不应再乘系数,司法鉴定机构的作法是不合理的。
2、但是考虑到合同终止的责任承担问题,提问中并没有明确说明,如果施工方也有一定责任,司法鉴定机构折中考虑,合同终止的结算价格乘以一个分摊系数,也是合理的。
首次提交 2024-05-09 08:28:41 最近修改2024-05-09 08:37:58 (修改过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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