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是否作为分部分项基数计入取费

    北京地区要求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设备)时,其材料(设备)预算价格应当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承包人按材料(设备)预算价格的99%返还发包人,不再单独计取总承包服务费。招投标阶段,发包人未给出甲供物资单价,无法计入综合单价,仅记取总承包服务费,施工阶段因物资缺货,工期紧张,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材料,结算阶段是否应将甲转乙物资材料费计入综合单价进行取费,而非调差,招标文件及合同未要求“人工、材料、机械计算后的价格差额只计取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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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不取费

    2024-06-09 09:01:19 

  • 应当计取全部费用的!

    2024-06-09 09:02:45 

  • 计入取费,税后扣除

    2024-06-09 09:03:48 

  • 是的,需要计入分部分项工程工程费,还可以争取材料设备预付款(设备总价的30%);

    2024-06-09 09:32:01 

  • 这个问题的正确操作程序参考《工程造价修练50堂课》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

    2024-06-09 11:01:36 

  • 甲供材也需要计算各项费用。见下面北京市造价处的2021计价依据解释


    16、根据《关于印发〈关于执行202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和〈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的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21〕11号)规定,在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预算消耗量标准》未包括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了相应费用指标的,其费用应依据基准期的费用指标自主测算,合理确定,但不得低于相应费用指标的中间值。请问:招标人自行供应的材料(甲供材)是否作为依据《北京工程造价信息》费用指标的中间值计算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及利润等费用项目的基数?

    答:依据《北京工程造价信息》费用指标的中间值计算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及利润等费用时,招标人自行供应的材料(甲供材)属于在2021年《预算消耗量标准》中列出的材料,作为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及利润的计算基数;未列出的材料则不作为计算基数。


    2024-06-09 21: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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