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包单位和焦XX约定收5%管理费及各种税费,焦XX可以不遵守总包单位结算约束吗?

    最近我们遇到一个棘手的问题:


    总包单位中标了一个工程,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签了一份分包合同。建设单位董事长给分包单位打电话,让她的表哥焦XX分包一些土建工程,约定焦XX上交5%的管理费,并承担各种税费,如果不开票另收15%的企业所得税。


    总包结算要遵守《招标文件》、《总包投标书》和《总承包合同》,总包结算价为18803056.03元,其中焦XX承包范围造价为2072328.09元,扣除5%管理费和各种税费后是1881478.88元,按这个金额结算。


    焦XX不同意此结算价,另行委托SX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出具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意见书中焦XX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造价为5241370.31元,比总包单位的翻了两倍多。


    请问如何给焦XX结算呢?请高手帮忙出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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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既然是收管理费的模式,就应该是让分包自己去结算,你按5241370.31元收取(5%)的管理费。

    2024-11-20 19:44:22 

  • 1、造价鉴定的委托,是法院的权限,个人单方委托的造价鉴定无效。

    2.焦某和总包的合同有效,应履约,当然也可以老赖

    3.焦某无权直接和甲方结算

    首次提交 2024-11-20 21:20:34  最近修改2024-11-20 21:22:08 (修改过1次)

  • 你好,首先需要搞清楚具体的结算金额,既然双方有异议,那么双方根据合同进行对账,看具体差再那块。一切以合同为准。其次:根据双方确定的分包结算金额进行收取管理费和税金。

    一般这样的情况、关系都应该提前合同约定好的,开始各种理由、关系啥的不说清楚,后期就是纠纷。更被动。

    2024-11-20 23: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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