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教老师,关于审计材料调差的问题

    举个例子:

    1、投标截止前28天甲材料价50元

    2、合同约定施工期间甲材料平均价80元

    3、但是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的延期,延期期间甲材料的平均价为100元

    4、招标人承认延期是其责任与施工方无关

    5、甲材料的施工全部在延期中

    根据条文规定:平均价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

    调整的方式应该是

    1、(100-50)*工程量,招标人承担全部价差

    2、(100-80)*工程量,施工单位承担合同内的价差,招标人承担延期的价差(就是说施工期间涨价的30元应该施工单位承担)

    请教老师,应该按哪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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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需要知道合同对于材料调差的约定是怎么约定的  比如合同施工期间的80元 如果施工没有延期 需不需要调差 如果合同约定需要  那就是第一种  如果约定不调 那就是第二种   但是一般材料调差会约定风险范围系数的 

    2024-11-22 09:09:58 

  • 标准合同约定的基准期一般都是投标截止前28天,价差调整应以第2种方式

    2、(100-80)*工程量,施工单位承担合同内的价差,招标人承担延期的价差(就是说施工期间涨价的30元应该施工单位承担)

    2024-11-22 09:11:08 

  • 施工期间的调差按第一种,

    延期期间的调差按第二种。

    以一种方法计算不合理。

    首次提交 2024-11-22 09:27:40  最近修改2024-11-22 09:28:48 (修改过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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