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约定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中为什么与合同价没发生关系,不应该是合同价±信息价吗?

    合同中约定材料价格调整办法如下内容:

    (1) 施工期间的材料、设备价格涨幅超过约定风险幅度时,材料、设备价格差额的调整公式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设备价格低于或等于基准价格×(1+约定幅度)情况:材料、设备的单价调增额=材料、设备的施工当期价格-基准价格×(1+约定幅度)。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设备价格高于基准价格×(1+约定幅度)情况:材料、设备的单价调增额=材料、设备的施工当期价格-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设备价格。

    (2) 施工期间的材料、设备价格跌幅超过约定风险幅度时,材料、设备价格差额的调整公式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设备价格低于或等于基准价格×(1-约定幅度)情况:材料、设备的单价调减额=基准价格×(1-约定幅度)-材料、设备的施工当期价格。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设备价格高于基准价格×(1-约定幅度)情况:材料、设备的单价调减额=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设备价格-材料、设备的施工当期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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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施工期间投标时的基准价涨幅或跌幅超过约定风险幅度时,才调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材料、设备的单价。

    2024-11-25 23: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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