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痛苦的设计变更

    本工程最初实施的时候,合同造价2000万,合同工期只有一年,开工以后我们做了总平300万,这是甲方要求剩余的工程重新出图施工,和原来的工程功能一致,但是其他的都变了,建施和结施都全变了,于是工程从2000变成了4500万。但是当时签合同时考虑各方面因素,我方在合同中约定,“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在结算造价按照定额直接费乘以1.15计取,不再计算其他费用。”现在计算了,审计单位就把后面更改的4100万按照设计变更进行处理了,然后就和我们的报送造价大相径庭,求助高手支招。其实就是鉴定我们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设计变更或者叫做工程量增加。谢谢

    问题补充:“这是甲方要求剩余的工程重新出图施工”改为“这时甲方要求剩余的工程全部重新出图施工” 我们重新签了补充协议,但是没有明确上面阐述的那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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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可不叫设计变更或增加!! 按照对建筑法律法规的理解:重新出的图应该属于新的要约,而你们所签的合同履行的是初始图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新的要约就要签订新的合同才行,我觉得你可以到当地的律师事务所询求一下帮助,此事件重点不是到底怎样结算,而是你们签定的这份合同还是否有效? 如果本合同是有效的,还有一种“可变更合同”,可以争取一下看看能否针对新标的,重新确定工程造价及结算方法。 可变更合同:可变更合同在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里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可变更事由有以下:    ①欺诈。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②胁迫。    ③乘人之危;    ④重大误解。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将保管作务赠与);对合同当事人的误解;对合同标的的误解。    ⑤显失公平。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010-09-13 15:23:18 

  • 违反了公平原则~! 工程实质性的内容发生变化了~! 故合同不成立~!

    2010-09-14 17:53:12 

  • 这涉及到两个问题,1、工程完全发生变化了(重新出的图);2、是否全部按变更后全部都乘以1.15处理(合同未明确)。 合同未明确的问题只得双方协商解决了。但至少是修改设计后增加部分应乘以1.15。

    2010-09-08 16:53:27 

  • 请把下面这段话多读几遍:我方在合同中约定,“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在结算造价按照定额直接费乘以1.15计取,不再计算其他费用。”现在计算了,审计单位就把后面更改的4100万按照设计变更进行处理了,然后就和我们的报送造价大相径庭,求助高手支招。其实就是鉴定我们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设计变更或者叫做工程量增加。” 你疑问的或请求鉴定的合同里写的非常明确,按合同法,你没啥说的了,审计单位是对的,但是并不是你们就没有一点作为了,你可以找推翻主合同的证据啊(如协迫,重大理解错误,合同条价显失公平,诚心与甲方沟通打悲情牌啊,等等,)总之谋事在人,成事在天,我的律师朋友也是如此说的。供参考啊。

    2010-09-10 09:26:26 

  • 这种情况就不是设计变更了,工程内容也都变了,原来的合同已经不适用了!

    2010-09-08 11:20:50 

  • 甲方要求重新出图施工时当时是否有关于造价调整的相关说明。如果没有按合同中的变更结算也是对的。

    2010-09-08 11:22:57 

  • 问题叙述的问题不属于设计变更了,按合同法规定原来的合同已经作废,双方应该重新签订合同

    2010-09-08 11:24:00 

  • 这个不能叫设计变更了,你这个工程有办法找图差吗,图差不在设计变更范围内,不受那15%的系数控制,不好找图差的话就直接按新出图结算,不算设计变更;此处的设计变更及洽商只包括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已按原图施工但与现方案不符,需拆除返工部分及设计院按新图重新发的设计变更通知。

    2010-09-08 11:30:49 

  • 在合同中约定,“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在结算造价按照定额直接费乘以1.15计取,不再计算其他费用。”现在计算了,审计单位就把后面更改的4100万按照设计变更进行处理了,---审计这么做,是合理的。 和你们的报送造价大相径庭。这种情况是属于设计变更或者叫做工程量增加。---但是,合同中约定,“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在结算造价按照定额直接费乘以1.15计取,不再计算其他费用。”---所以,无可后非了。

    2010-09-08 11:24:33 

  • 你好! 你的这种情况,应该在出变更时就同甲方进行相应合同条款的修改,到结算时有点晚了。 审计单位的做法没有错,按合同规定是只能这样审计; 现在建议你们找建设单位进行协商,补充一个关于整体变更部分的结算方法的协议,这样应该还可以找回一点损失;注意这时建设单位一般是不愿意修改的,那样他们会多花很多钱,应该应允有一定的让利的情况下进行结算条件的签订,这样可以达到不赔钱的目的;

    2010-09-08 12:38:11 

  • 合同条款明显有失公平,一揽子设计变更*1.15,但没有确实工程量增减范围,正常来说,超过原合同工程10%以上就要进行综合单价调整。就设计变更*1.15这个条款而言,属于重大显失公平条款,可以协商修改,甚至整个合同可能无效,上法庭也会支持你的。

    2010-09-08 13:34:28 

  • 痛苦的设计变更?我认为就是4500-2000=2500部分为增加变更按1.15定额直接费计算。更为合理。

    2010-09-08 14:00:12 

  • 要从新签定合同,因为你不是针对工程的某部位,你是连设计图纸都变了。

    2010-09-11 08: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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