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求助各位大佬,类似清单的问题

    这是合同约定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按以下第 (2) 种方式

    (1)预结算制:套用2016版《贵州省工程计价定额》相应定额项目并按国家政策性文件结合合同约定的下浮率下浮后计价。

    (2)清单制,按如下执行:

    ①投标文件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②投标文件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③投标文件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但可套用相应定额(2016版《贵州省工程计价定额》)子目的,按相应定额子目乘以浮动率并按国家政策性文件进行调整计算单价,浮动率=(中标价÷拦标价)×100%;无相应定额子目套用的,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并按本合同规定的程序由发包人审批后作为变更价格。套用相应定额的定额组价中允许调整的材料价格按贵州省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总站颁布的施工同期《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执行。

    ④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对上述③中的情况开展工作,则发包人、监理人、造价咨询单位(如有)有权视为承包人同意该价格在计价时,按施工期最低价格计入。

    10.4.1.2 工程量偏差指承包人按设计施工图纸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之间的偏差。

    工程量偏差导致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变化,且变化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相差在±15%(不含±15%)范围内的,原综合单价不变;变化的工程数量超过±15%,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份的工程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相应的措施项目费应调整。


    这是现在的情况:

    内隔墙做了设计变更需要增加防水,原投标清单里面内隔墙无需做防水,但是在用水房间有做防水处理。现在变更的内隔墙增加防水做法、材料等等均与用水房间防水一模一样,唯一不一样的就是用水房间是涂一遍,现在的内隔墙是做两遍。我们上报的是借用原投标清单更改厚度,但现甲方以我们的主材是采取不平衡报价投标的,现不认可,说我们报价高了当时,现在他们要调整主材价,主材价调整了近一半下来。大佬们,这合理吗?

    2025-07-24 08:55:37 补充

    现在甲方审定的是用原清单+定额,调整厚度,调整主材价,这样的一个单价。

    我们认为既然是参考类似的综合单价,这里面所有材料、工艺等等都没有做改变。只改变了厚度,不应该对主材价进行调整

    2025-07-24 15:00:03 补充

    现甲方的意思是虽然是新增工程,现在以原投标清单的工程量来算,15%以内用原单价,15以外的要重新调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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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应该调整单价,不管是不是不平衡报价  这都是我们为了中标综合考虑后的单价     如果调整了 那么我综合单价底的 你会补给我?      而且合同本身都是约束性的     不可能因为某一条工作改变就否定我中标的单价。

    2025-07-24 10: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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