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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花yfl 2010-10-22 11:39:20 | 北京市 其他专业 | 416查看 1回答
在线提问请问,我们
请问,我们的工程是在2008年4月开工至2010年8月竣工,执行的是2001年北京市预算定额,取费执行的是2009年5月以前的取费标准,在签订合同时甲方规定竣工结算按原取费标准进行结算,不得调整。现在我想问您2009年5月份以前,北京市造价信息人工市场价格含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从2009年5月份开始北京市造价信息人工市场价格不含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在计取装饰工程取费时,是按人工费进行取费的,我想问您现在的人工费怎样还原回原来含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人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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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太阳花,你好! 非常感谢您提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的理解是: 根据您的问题描述,所涉及的文件是,北京市2009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9〕6号),文件规定:规费=人工费×费率;人工费包括按定额计算的市场人工费和其它人工费之和。同时规定:原预算定额中,定额人工费单价中不再包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 同时,根据规定,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足额上缴。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可见,规费的计取具有强制性。针对该规定,当人工费发生变化时,规定计算基数相应变化,规费相应变化。所以不存在还原的问题。而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应相关根据规定进行计取。 再次感谢您的问题,希望我们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若有不对的地方,欢迎批评指正,以便我们共同进步。
2010-11-11 1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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