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补充协议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合同专用条款; (5) 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请问一下合同专用条款内容不是在合同协议书里。那合同专用条款优先解释是排在投标书及其附件前面还是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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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一下合同专用条款内容不是在合同协议书里。那合同专用条款优先解释是排在投标书及其附件前面还是后面? 答:你的这个问题要分二个方面来回答 1)对涉及到工程招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条款(招投标法没有明确,但是合同法第30条有明确:“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所以当涉及到“工程项目、工程量、工程的质量要求、工程的安全生产要求、工程价款或计价方式、工程款支付方式、工期、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式”等内容的条款出现争议时,其解释程序应该是按招投标文件在先,合同条款在后。原因是:合同成立是招投标的产物。《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因此合同中出现违背招投标文件实质内容的条款是无效的。(该方面的内容详见《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发布文号】法释〔2004〕14号) 2)对于其他的条款解释程序应该是专用条款在先 3)其实目前的做法应该是 招投标文件中就有合同的文本,只是在具体签订合同时,对一些细节问题在专用条款中给与细化(不是更改)。

    2011-04-17 08:59:07 

  • 请问一下合同专用条款内容不是在合同协议书里。那合同专用条款优先解释是排在投标书及其附件前面还是后面。合同的专用条款在先。

    2011-04-17 07:55:45 

  • 合同专用条款是合同的核心,通用条款只是范本格式,专用条款才是具体的约定内容。 专用条款优先。 专用条款是专门用于本合同的约定,解释优先于通用条款呀。

    2011-04-17 07:57:53 

  • 是合同专用条款在先

    2011-04-17 08:04:29 

  • 请问一下合同专用条款内容不是在合同协议书里。那合同专用条款优先解释是排在投标书及其附件前面还是后面 看看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合同专用条款; (5) 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专用条款优先解释是排在投标书及其附件之后

    2011-04-17 08:25:14 

  • 合同的专用条款排在投标书及附件的后面,通用条款的前面。合同的专用条款是在合同的协议书里。

    2011-04-17 08: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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