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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海 2011-12-01 15:35:57 | 广东省 市政 | 20651查看 1回答
关于暂列金的支付问题
有一个市政道路项目,合同价5000万元,其中暂列金600万元,施工过程中业主增加了一些施工项目,并明确这部分工作内容(500万左右)从暂列金中支付。在申请进度款时,使用暂列金部分监理公司不同意支付,理由是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完工时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至扣除暂列金额后工程合同价的80%,”事实上我们也拿到了除暂列金额后工程合同价的80%的进度款。合同通用条款中约定:“暂列金部分同工程进度同步支付”。请问: 1、监理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 2、如果监理公司是正确的,那么,使用暂列金部分的500万元工程款应在何时支付? 3、如果想随工程进度同步支付应完善哪些手续? 请高手解答,这个问题对我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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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不对,暂列金属于甲方支配。 就是说招标时未包含的项目,实施时发生了,就用暂列金来支付,施工过程中业主增加了一些施工项目,并明确这部分工作内容(500万左右)从暂列金中支付。就应该按变更工程支付工程款。 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完工时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至扣除暂列金额后工程合同价的80%,”是只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款支付,因为签订合同时,还没有发生变更,所以暂列金属于甲方,不应该支付给乙方。但实施过程中,发生了变更,变更工程不可能不支付进度款,所以变更工程的进度款也应该按80%支付。
2011-12-01 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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