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工程结算中,新增变更项目是否必须执行投标优惠率

    在工程结算中,新增变更项目是否必须执行投标优惠率? 是否有硬性规定必须执行投标优惠率? 哪个文件有规定必须优惠? 合同及招标文件无明确约定,结算审计时提出优惠,依据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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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原合同工程价款执行的优惠时,而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新增加变更部分进行工程结算时,在没有新的双方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原则上是应该按照该工程合同中标价款时的优惠比例的。

    2012-04-06 09:5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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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你必须坚持自己的意见,不能听审计的。他们挣得是审减提成,是黑心钱,坚决不能让他扣,他们也是企业,不是政府,比我们低一级,最多和我们一样

    2012-04-05 23: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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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按理应该同步优惠的。

    2012-04-06 06:5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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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清单有如下条款“ 4.3.8 投标总价应当与工程量清单构成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此条文本质上是禁止在工程总价基础上进行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投标总价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否则如果后期清单工程量发生变更,则清单综合单价按照合同中的单价执行还是优惠后的单价呢?为了方便后期的变更和结算,所以规范才要求优惠必须包含在相应综合单价中。很显然,此条也说明变更单价除特殊约定外也必须按优惠后的综合单价执行,如果投标时没按清单规范执行,让利不是体现在综合单价中而是体现在总价中,则变更价格也必须按同等幅度让利,这才体现公平公正。

    2012-04-06 14: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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