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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低成海 2012-06-12 19:31:52 | 湖北省 土建 | 1603查看 2回答
关于固定总价合同的疑问
1.固定总价合同 清单计价 是不是投标书的所有工程量和价钱都是包死的,除了设计变更和签证之外,无论实际发生的数量和标书是否一致,均按照标书价格结算? 2. 只有设计变更部分和现场签证部分 才能重新计入总费中? 3.现在人工单价为普工52 小弟投标是42 按照2011年6月新规定 6月11日以后的在建工程 执行新单价 开工是2010年12月 但是到现在才完工 那么总共人工工日为100天 是不是人工价差100*(52-42)=1000元 这个1000元怎么计入总费中? 假设原来 分部分项+措施+其他费用+规费+税金=1万 那么现在总价又是多少? 请高手列出计算公式~!!! 4.合同规定 材料价差在10%以内不调整,10%以外才调整 比如钢筋投标100元 现在市场价200元 超过110元 实际价差90元 是不是按90元补进去? 材料的价差公式是否和人工一致? 因为施工不同楼层的时候 材料价格不一致 是按照加权平均值计算,还是怎么计算? 问题很多 希望高手们 一一解答 小弟真诚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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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1、固定总价一般是有前提的,一般会约定“满足......的条件下,合同总价包干”,同时也会约定,如果条件没有满足,工程价款如何调整。所以一定要看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我见过合同约定“无论出现任何情况,合同总价均不予调整”的总价合同,也见到过你提到的“签证与变更可以调整合同总价”的情形。具体情况要根据合同具体分析; 2、就第1条,要死扣合同条款; 3、调整的价差原则上是所有的取费均应计取。你给的条件并不充分,无发给出公式。我可给出个例子,假设原来的总造价为1万元,未取费之前为0.91万元,则综合费率为10%。那么人工价差的最终费用应为1000*(1+10%)=1100元。 4、价差按90元调整,要考虑综合费率因素,与第3条公式一样。 关于材料价格问题,一般合同应有约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未约定双方应协商一致,如果双方懒得协商,采用加权平均价格是最合理也是最准确的方式。 总之,处理原则就是一切按合同来,合同未列明、未说清楚或合同条款相互矛盾的双方可协商后签补充协议,如果都没有,只能灵活掌握了,尽可能接近真实价格。
2012-06-16 09: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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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 、清单计价 、是投标书的所有工程量和价钱都是按原设计施工图项目包死的造造价。除了在原施工图基础上的设计变更和签证之外,无论实际发生的数量和标书是否一致,均按照标书价格结算。要想调整就得发包人同意才行。不过如果是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实际工程量数量与之相差较大的也可以协商。
2012-06-13 12: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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