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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qh213 2012-06-28 18:04:07 | 北京市 其他专业 | 2268查看 6回答
北京 税金问题
北京01费用定额里的税金为3.4%,一直没有调整过。 但实际情况是在2012年之前的税金为3.41%,2012年开始后增加一项地方教育费附加2%,调整为3.48% 想请问,现在在投标时你们是按那个税率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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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税金按3.4%计算
2012-06-28 22:2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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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2012年1月1日以后新开工程,执行调整后的税金标准。
2012-07-18 10:5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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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文号:京政发[1985]86号 发文单位: 颁布日期:1985-05-11 执行日期:1985-01-01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在本市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规定不在本市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不在本市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 经核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应按本规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四条 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 (1)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在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门头沟、燕山六个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2)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3)纳税义务人所在地不在本条第(1)、(2)项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4)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按照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单位所在地的适用税率扣(收)缴。 本条所指街道办事处和城、镇的范围,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划为依据。 第五条 凡在本市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向征收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务机关缴纳。 第六条 对在集市上从事临时经营的个人,征收临时经营营业税或产品税时,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七条 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北京市税务局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市政府
2012-10-12 12: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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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京造定【2012】2号 一、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按照以下的规定执行。 (一)2012年1月1日(含1月1日,下同)以后新开工的工程,执行调整后的税金标准。 (二)2012年1月1日仍在施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原则核实工程量,已完工程量执行原税金标准,未完工程量执行调整后的税金标准。 三)2012年1月1日以前已完工的工程,仍执行原税金标准。 二、执行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工程, 自2012年1月1日以后新编制的工程设计概算,均执行调整后的税金标准。 三、建设工程的纳税标准按照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税金计取标准 附表: 区 域 城市维护建设税标准 调整前税金标准 调整后税金标准 市区区域 7% 3.4% 3.48% 县城、镇 5% 3.4% 3.41% 其它区域 1% 3.4% 3.28% 注明: 城市维护建设税标准对应的区域详见《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中的相关规定。
2012-08-02 14: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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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你说的是老定额的费用,现在就算是用老定额一样也要用新的税金去执行,现在投标当然是按3.48%执行 税金调整是以文件的形式下发的,老定额中的税金是以费用定额的形式体现的
2012-06-28 18: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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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北京市区区域、县城镇、其他区域是怎么划分的
2012-07-20 15:5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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