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结算让利纠纷

    发包方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承包单位,并在合同中约定竞争性谈判中未有的项目执行定额,在结算时,审计单位根据第二次报价与第一次报价的比例,对执行定额部分进行折价让利是否合理,是否有法律依据?
我来答  邀请别人来回答
 提醒提问者 
收藏  举报

我的答案 答题人必看《优秀回答指南》

提交 取消

asfsdfsadfdsf

补充或更正我的问题

提交 取消

asfsdfsadfdsf

完善我的答案 答题人必看 《优秀回答指南》

提交 取消

asfsdfsadfdsf

全部回答 (3) 首答仅用{{minutesHtml}}

  • 发包方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承包单位,并在合同中约定竞争性谈判中未有的项目执行定额,在结算时,审计单位根据第二次报价与第一次报价的比例,对执行定额部分进行折价让利是否合理,是否有法律依据?合同中若没有明确对执行定额部分进行让利,审计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不合理的。

    2012-11-22 21:48:55 

  • 第二次报价时第一次报价中含有的子目按第一次报价执行,第一次报价没有子目根据合同执行。

    2012-11-23 08:55:18 

  • 发包方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承包单位,并在合同中约定竞争性谈判中未有的项目执行定额,在结算时,审计单位根据第二次报价与第一次报价的比例,对执行定额部分进行折价让利是否合理,是否有法律依据? 不用按比例让利,应该按合同的给价原则计价,因为合同价已经让利了。

    2012-11-23 10:30:16 

其他类似问题 查看更多

如果没找到您想要的答案,试试直接提问吧!

我要签到

天降福运!积分,经验值等福利在等着你哟,快来签到吧

热门搜索:
热门问题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