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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蜜蜂 2012-11-22 21:23:01 | 山东省 土建 | 1691查看 3回答
工程结算让利纠纷
发包方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承包单位,并在合同中约定竞争性谈判中未有的项目执行定额,在结算时,审计单位根据第二次报价与第一次报价的比例,对执行定额部分进行折价让利是否合理,是否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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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承包单位,并在合同中约定竞争性谈判中未有的项目执行定额,在结算时,审计单位根据第二次报价与第一次报价的比例,对执行定额部分进行折价让利是否合理,是否有法律依据?合同中若没有明确对执行定额部分进行让利,审计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不合理的。
2012-11-22 21:4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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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报价时第一次报价中含有的子目按第一次报价执行,第一次报价没有子目根据合同执行。
2012-11-23 08: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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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承包单位,并在合同中约定竞争性谈判中未有的项目执行定额,在结算时,审计单位根据第二次报价与第一次报价的比例,对执行定额部分进行折价让利是否合理,是否有法律依据? 不用按比例让利,应该按合同的给价原则计价,因为合同价已经让利了。
2012-11-23 10: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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