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投标结算问题

    实际施工与清单做法不同,投标时组价明显不合理,结算时可不可以在投标清单里直接修改作为结算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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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你的情况要分清楚所谓的 实际施工做法和清单描述 这个说法是不对的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是设计图纸(规范)对这个项目的设计、施工要求,不是你的施工工艺做法(施工做法属于工作内容范围)。

    例如:土方工程中清单并没有区分机械挖土还是人工挖土,因为这个挖土的施工工艺属于施工方法的范围,清单不规定你的具体挖土方式,采用何种方式挖土是报价人的根据自行情况确定的事情。这种施工工艺的情况其实是在组价时在预算定额中来考虑的。所以 如果投标时 土方开挖是人工开挖,实际施工采用机械开挖,那么我们就不能因为这个实际施工方式的变化而要求调整原土方开挖的报价(同样也不能重新组价)。

    综合单价的调整是一个比较重要的内容,一般合同中有专门的条款约定。如果只是施工方法(工艺)上的调整(变化)而不涉及动设计图纸内容的是不能作为调整综合单价的依据的,只有出现设计修改范围的内容(比如 挖土深度变化)才可以提出调整综合单价的申请报发包人审核。

     初审部门的做法是比较规范的,这样才能体现出二者之间的差异,能够直观的反映项目结算造价的变化。

    2013-11-02 18:49:47 

  • 不行。

    要有签证资料才可以修改报审的。

    (如果不是项目特征描述的原因,组价的差异是不能调整的)

    2013-11-02 09:49:43 

  • 重新编制清单,签证施工内容及工程量,然后报审

    2013-11-02 09:54:43 

  • 实际施工与清单做法不同,投标时组价明显不合理,结算时能否采用结算送审要看合同是如何约定的。

    如果合同约定:结算价=中标价+变更价,只能将变更签证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费用按合同的约定进行调整补充计算,中标范围内的项目不能调整的。这就是招投标的风险所在,只能怨招投标时没有把风险考虑到最低限度。

    2013-11-02 10:37:33 

  • 看你怎么做了 组价不合理 可是人家清单描述是对的 那你也没有什么办法

    2013-11-02 10:44:42 

  • 你说的问题是可不可以调整分部分项工程的合同价格。这要看合同的约定,合同中通常是有约定的,一般在变更条款里有。比如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通用合同条款约定了变更的范围: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则可以被确认为变更,变更后可以进行调价。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013-11-03 11:17:30 

  • 实际施工与清单做法不同,投标时组价明显不合理,结算时可不可以在投标清单里直接修改作为结算送审?

    我的回答:实际施工与清单做法不同,投标时组价明显不合理,结算时是不可以在投标清单里直接修改作为结算送审的。投标报价不论是单价还是总价包干,都是对工程项目的单价进行了确定,实际施工与清单做法不同,就应该做出相应的签证,之前招投标有价格的项目原则上就应该按照招投标价格执行,没有价格的项目则进行重新组价报监理、业主审批、确认就是了。结算时便以监理、业主审批的价格来修正做法不同的项目作为结算送审。

    2013-11-06 09: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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